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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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6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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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7日快讯“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

2011127,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市司法局召开的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并听取有关重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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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青年创业讲习班《通知》(12.18)

讲课地点:湖北大厦 琴台厅(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6号,城铁 4号线 【国家图书馆】出A口,过天桥,向北150米;公交 中关村 南大街【民族大学】站 即可
 
讲课时间:2011年12月18日周日上午9:00—下午1:00点(4小时),中间茶歇15分钟;下午1点正式中餐
 
目的任务:继续推进“农民创业”快速进程,推“新品”、“新人”、“新项目”,协助解决创业“开头难”
 
讲课内容:
 
第一讲 题目:创业与复命精神
 
主讲人:赵 琛
 
【简介:男。1966年生人。汉族。山东泰安人。国家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创新中国论坛副主席。曾荣获“2007年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6年中国十大管理英才”、“人力资源管理精英奖”等荣誉称号。主要作品有《复命》、《结果决定一切》等】
 
第二讲 题目:解放思想,勇于创业
 
主讲人:黄德林
 
【简介:1963年生人,现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农业政策、农业产业经济、区域农业与农业现代化、数量经济、畜牧业经济、农业环境经济等,出版著作4部,代表作《中国农民创业研究》,发表研究论文80余篇,主持和参加了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世界银行、欧盟、非洲等大型研究项目】
 
主要对象:进城务工农村青年(乡村农民创业者、其他小资本创业者 也可)
讲课形式:以专家讲解为主,课间 互动、交流、分解、分享 为辅
费用形式:免费听课,免费中餐,珍贵礼品(以签到先后,中餐前领取)
报名电话:15510707437(舒老师)、13121923590(王老师)、010-62959789、QQ:3090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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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频道(中国农民进城务工网)
农民创业互助促进会
农民创业基金筹委会
北京儒林风科技发展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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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届农民(城市)创业经验交流论坛

第7届农民(城市)创业经验交流论坛、新品新人推介、农民城市创业学会筹建会《通知函》

 

主题:回顾·分享·展望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业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农村人口渐增,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年年有余、生存压力加重。

年少失学、早婚成家,农民走进城市打工、积极努力地去学会创业、尽快发家致富、出人头地,这是一种必然,更是一个很大的趋势。

商机无限!

欢迎您来合作!

 

任务:继续推进农民(城市)创业快速进程,推出“新品”、“新人”,发起组建“农民城市创业学会”和“新英沙龙”(城市创业农民精英沙龙)

 

内容:创业经验交流分解分享、城市创业研讨论坛、创意农产精品团购、小本创业项目推介洽商

 

时间:2011年12月26日周一上午9:30—13:30点

 

形式:

1、现场循序主动大胆详细推介各自的创业项目、产品、个人情况;

2、农业领域的研究专家,可以带着你的成果(研究论文)来现场宣读、讨论、分解、分享、洽商、签约;

3、政府官员,可以同大家分解、领会、分享、协作《国家政策》精神贯彻落实;

4、创业导师讲师,可以在现场给大家讲解、探讨、解决一些创业疑惑、理出具体解决办法;

5、成功企业家,请带着您的创业故事精神、无疆爱心、企业产品、新发项目,与会者们分享、交流、洽商、签约;

6、其他业外人士,不限,欢迎广泛参与。

 

消费:本次AA制,每位200元(茶水+中餐+展位+礼品)

 

要求:请参会者务必提前三天(23日周五)确定展位和参会人数(展位:500cm×400cm精品小橱窗)(展位有限)

 

性质:本活动,属于民间“友情+友商+爱心”自发组织的大爱公益非营利性“精品型”商务活动

 

联系:15510707437、010-62959789、89659789、89859789,QQ:309001515

 

地点:大红袍 茶馆【北京海淀清河小营西路(南面)橡树湾 学府树家园 二区7—1号,城铁13号线 上地站 东边 一公里处;公交“清河大楼”下】

 

 

论坛组委会

创业频道(中国农民进城务工网)

农民创业互助促进会

农民创业基金筹委会

北京儒林风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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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缘何总是最受伤?

近日,北京、重庆、上海、深圳4个中心城市的大学师生合作完成了一份四个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有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

       

       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年来的咨询和援助情况来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确实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当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自己手中并没有合同),原因何在?《劳动合同法》中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发挥了相当大的威力:既然签一纸合同就能避免多付出一倍的工资,那又何必自己找不痛快?所以现在的老板,心思不是花在怎样不签合同上,而是怎样使巧的签合同,包括只签订一份合同自己留存不给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内容自己随便填,合同里的工资标准降低或者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和加班工资,等等,花样翻新不一而足。  

          

        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好像《劳动合同法》对建筑行业不起作用,事实是,相比于其他行业来说,建筑行业确实有点特殊。          

 

        我们举个例子,农民工白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弱电消防安装工作,包工头陈某和他约定了日工资150元,工资发放不固定,平时给点生活费和一部分工资,但大部分工资要在工程结束之后再发。可是该工程完成90%左右,包工头一再拖欠工资,白某就提出结算工资不干了,对方干脆一分钱都不给。白某和其他农民工一共八个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中7个人被驳回仲裁申请,原因他们与最后分包该工程的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白某“一朵奇葩”,竟然被认定了劳动关系,而且还支持了他的双倍工资请求(八个人的情况是基本相同的,之所以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主要是对方建筑公司提交了五张工程款的领款单,而领款人都是白某,相对于其他人,他的证据比较充分),一裁终局。白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对方一纸诉状告到了二中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开庭时,律师提出,建筑工人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应当按照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杀手锏,专门给建筑工人撑腰用的。可是法官眉头紧皱,说,“白某是跟着包工头干活的,建筑公司也没给他发过工资,也没进行过管理,这怎么是劳动关系?这是劳务关系嘛。正常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工资、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工作时间是持续性的。”律师就提出,建筑行业很特殊啊,潜规则已经转正成了行业规范,建筑公司除了一些核心技术员工外,哪有平时就招用农民工的,都是承包工程后再现招人。法官就说,所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嘛,现在法院内部的通行做法都是,建筑工人拖欠工资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工地发生事故的,按照工伤(劳动关系)处理。至于劳动部的规定,那是管不着法院的。      

      

        所以,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是因为,即使建筑公司不签订合同的,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问题,你们之间本来就是劳务关系啊,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裁判者对建筑行业中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人的权利实现。比如白某,如果认定劳动关系,不光能拿到拖欠的工钱,还能得到双倍工资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最好的结果是,拿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最坏的结果是,什么都拿不到。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外,建筑行业还存在劳动者流动性强、劳动执法难以监控等情形,这也是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原因,但是,立法和执法上的混乱,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资料链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6/17/content_3096252.htm

 

        新闻链接:中国青年报:报告称京渝沪深四地75%建筑工人无劳动合同 http://news.163.com/11/1213/04/7L4J6BAQ0001124J.html

 

         原创声明:

         本文由作者原创,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链接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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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之《律师行业的“文化营销”》

 

       2011年12月10日,参加了丰台区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培训课程,这次邀请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赵小鲁做《律师行业的“文化营销”》的授课。

       赵律师结合自身从业28年的经验,从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推动律师文化建设说开,分析了文化与营销的关系,律师行业文化,律所文化,律师执业文化,进而谈到了年轻律师的成长问题以及年轻律师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应当注意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授课内容丰富、实用、深刻,让人受益匪浅。

       为迎接社会全面转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振奋民族精神,弘扬中华文明,2011年11月18日,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内容,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元素:1、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2、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3、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4、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律师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业;是担当社会责任的行业;是最大诚信行业。律师行业的自我评价标准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市场需求的是最好的服务,认同的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是连接市场需求与律师供给的桥梁和纽带,文化又是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灵魂。因此,没有文化就没有营销,文化是营销的基础和前提。(文化=政治公信力、社会美誉度、品牌、专业技能)

       营销三层次:1)行业营销的关键是依靠政治文化营销:政治公信力( 坚守律师本质属性和宪法原则)和社会美誉度(社会责任和诚信力);2)律所营销的关键是依靠品牌文化营销;党建文化营销、公益文化营销;专业文化营销;3)个人营销的关键是依靠诚信文化营销;三个层次,相互依存和转化。律师营销的最高境界,是供求关系的“资源整合”。而诚信是律师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厚德才能载物。

       作为年轻律师,学习是第一要务,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坚持“四勤”——腿勤、手勤、嘴勤、脑勤,使勤奋成为自身的生活状态。注重律师品德修养,以德立业,“律师心中要有老百姓”,“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从琐事做起,学会合作,做优秀的助手型律师,练就融入团队的能力。适应北京律师文化,树立北京律师文化的“七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责任观念、改革观念、专业观念、国际观念和首善/首都观念。

       年轻律师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应当注意锻炼“抓住第一单”的能力,你抓住了第一单,就是抓住了一个切入市场的机遇,也就是抓住了更多的潜在机会和潜在的客户群体。要尽可能在会见客户正式谈判之前,做好准备工作,对客户展现良好的第一印象,不断提高谈判技巧,提高分析案情的能力。俗话说,内练一口气、外练筋骨皮。律师要提升自己抓住第一单的能力,就必须全面提高的自己的业务修养,既要外练筋骨皮,又要内练一口气。关键是要加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提高对客户负责的高度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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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院长带上访民众到公路局讨赔款

      12月6日是全省法院“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第一天,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冒雨前往驻马店遂平县两名上访群众家中回访。面对上访群众的声声诉说,张立勇起身道歉。听一上访群众说为了两万多元奔波一年多后,张立勇很是气愤,他一把拉住该群众的手说:“走,现在我就带你去县公路管理局,今天就把事情给解决了。”

 

  张立勇向上访群众道歉

  回访现场

  12月6日上午,驻马店遂平县阴雨绵绵。9时45分,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带领三级法院相关人员,冒雨来到遂平县城水厂家属院。“老张,案件判决满意不满意?”张立勇刚进门,就连声问62岁的张景华老人。“满意,满意!”张景华老人应声答道。

  2004年,遂平县某建设公司拖欠张景华28万元工程款。多次讨要无果后,张景华开始四处申诉。今年11月30日,省高院改判,判决张景华胜诉。

  张景华提出:“临近年关,能否把拖欠7年的18万工程款尽快执行追回?”张立勇当场要求遂平县法院,在半个月内结案。

  看着打了7年官司已满头白发的张景华老人,张立勇站起身,拉着老人的双手说:“老张,我们的案子办错了,让你受累了,给你造成痛苦,我向你道歉!”张景华老人顿时热泪盈眶。

  张院长带群众上门要赔偿款

  立即行动

  回访完张景华后,张立勇紧接着冒雨赶往距县城15公里的阳丰乡黑赵村齐东升家。

  2009年6月,齐东升骑摩托车被撞伤,遂平县公路管理局应赔偿齐东升2.7万元。齐东升多次讨要,遂平县公路管理局却迟迟未支付2.5万元余款。

  听着齐东升的诉说,张立勇非常气愤,他一把拉住齐东升的手说:“走,现在我就带你去县公路管理局,今天就把事情给解决了。”

  在遂平县公路管理局,张立勇召集相关人员,语重心长地说:“两万多块钱,一年半了还没有落实到位,这是你们工作上的严重失职。这钱对你们来说不算什么,对老百姓却是救命钱。你们是没有看过齐东升的家,家徒四壁,屋里连一盏像样的灯都没有。房顶还漏水,这么冷的天,外面下雨,家里也下雨。你们往办公室里一坐,一点也感觉不到百姓的艰辛。为百姓设身处地想的干部才是好干部。”

  今天我就是来替群众要账的

  院长表态

  张立勇说:“今天我就是来找你们要账的,无论如何都必须把东升的钱给落实到位。快到年根了,得让东升一家过一个好年,不能再让百姓受苦了。”

  县公路局的人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当场表示要立即到银行取钱还款。

  接过县公路管理局欠自己一年半的赔偿金时,齐东升眼里噙满了泪水,哽咽着说不出话来。张立勇院长拍拍他的肩膀说:“好好点点,看少不少。”

  回访完两名上访群众,张立勇神色凝重。他说:“不要再让当事人寒冬蹲在法院门口了,要真正把老百姓放在心坎上,要带着深厚感情为老百姓办案。要把这次回访切实打造成为民服务的平台,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避免诉讼变成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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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达成调解协议后还会受到治安处罚吗?

案例:小李和小杨是租住在同一层楼里的邻居,因为工作性质,小李一般要到凌晨3点多才下班,下班后还喜欢听一会音乐。这严重影响了小杨的休息,小杨就去找小李理论,俩人发生冲突,小李将小杨打成轻微伤,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小李向小杨表示歉意,支付了小杨的医药费。小李打伤人的行为还会受到治安处罚吗?

小李与小杨之间因为邻里关系发生纠纷,经公安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部门不应当再对二人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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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跳桥方式讨工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韩某跟随包工头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包工头领取工程款后便再也无法联系,韩某有6000多元的工资被拖欠,他就去找工地项目部讨要工资,项目部以工程款已支付包工头为由拒绝支付。韩某一气之下,便爬到了18层高的楼顶上,声称如果不支付工资就要跳楼,他用这种方式维权合法吗?

韩某的工资被拖欠后,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通过跳楼、跳桥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韩某后来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