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统一,将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究竟该如何把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这个问题呢?
先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于某为石家庄市某乳制品企业员工,在天津从事促销员工作。2010年5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因工受伤。于某受伤后,用人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于2010年6月23日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2月10日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1年9月份,于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认为,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拒绝支付。无奈,于某将企业诉至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上述两项工伤待遇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却遇到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的问题。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院不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答复说因河北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没有具体规定前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
那么,职工应当向谁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
【律师解析】
本案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工伤认定完成时”的法律规定确定由谁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另据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可知,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同样适用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和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文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本文仅代表本律师观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