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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对比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对比

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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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统一,将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究竟该如何把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这个问题呢?

   先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于某为石家庄市某乳制品企业员工,在天津从事促销员工作。2010年5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因工受伤。于某受伤后,用人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于2010年6月23日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2月10日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1年9月份,于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认为,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拒绝支付。无奈,于某将企业诉至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上述两项工伤待遇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却遇到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的问题。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于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院不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答复说因河北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没有具体规定前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

   那么,职工应当向谁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

【律师解析】

   本案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工伤认定完成时”的法律规定确定由谁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另据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可知,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同样适用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和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完成了工伤认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文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本文仅代表本律师观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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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卢沟桥街道人大代表座谈

2011年12月7日,人大卢沟桥街道工委组织召开卢沟桥街道人大代表座谈会,为参加丰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相关会前准备工作及部署,丰台区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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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共青团与人大代表面对面

2011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丰台崛起进程中的青年责任与使命——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与青年代表围绕主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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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党支部参加市律协业余党校培训

20111019-20,致诚党支部宣传委员刘晓颖律师参加了由市律师业余党校与延庆县司法局共同举办的“党务工作实务培训”并参观著名的平北红色第一村——沙塘沟村。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均来自五好党支部,交流与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党务工作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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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党支部党员律师参加区党代表选举

20111031日上午,致诚党支部王蔚等三名党员律师代表本所参加于中途之家会议厅召开的丰台区第十一次党代表选举大会,律师党员、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会长于军4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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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党支部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党课培训

20111122日,致诚党支部派宣传委员刘晓颖律师参加北京市律协举办的培训,本次培训邀请了中央党校的专家授课,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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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全体党员律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

2011818日下午两点,致诚所全体党员律师在本所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共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佟丽华主任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就“四种风险、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阐述,其他参会党员也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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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并提出

20111217,人大代表佟丽华参加丰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参加讨论并提出切实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尤其青年人,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培育发展健康的社会组织,继续重视法制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等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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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佟丽华到青塔三个社区走访调研

2011年12月14日,人大代表佟丽华到青塔东里、青塔西里、蒋家坟三个社区进行走访,并与居民代表座谈,听取社区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