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致诚律师

通过致诚律师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

 

 

通过致诚律师

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记者问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对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协商、调解以案结事了人和,符合中国和为贵文化心理的优势,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通过加强预防调解,减少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震荡,促进就业稳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负责人:《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其中,合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坚持的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五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记者: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有哪些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政策措施?

负责人:一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上坚持对等原则。《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在履行预防职责。《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规定》除明确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外,还明确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依据,即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记者:目前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都有哪些新鲜经验?

负责人:2009年10月,我部会同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合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其中对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提出要求。去年9月,我部确定6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逐步将实践中产生的新鲜经验推广到非公企业。近年来,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探索,先试先行,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首钢总公司2003年底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通过“一消气、二倾听、三疏导、四调查、五协调”等有效预防工作方法,将争议化解在基层,与当地仲裁机构有效衔接,近年来该公司在当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逐年下降。二是建立预防在先的机制。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积极推行预防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制度,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深圳市宝安区在非国有企业建立了“1+3劳资恳谈协商机制”,围绕“劳资一心,互爱共赢”的目标,从企业经营者到中层管理人员,再到基层员工都参与对话,经营者意图可以传递到基层员工,基层员工呼声可以直接反映给经营者,企业管理由单向变为互动,企业决策由单决变为共决,有效预防了争议。三是完善调解制度。陕西黄河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实施细则》等制度,按照“调解登记—资料规整—分析统计—调解回访”的标准化程序开展工作,提高了劳动者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度。四是落实保障措施。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当年劳动者工资总额的0.5%提取调解专项经费,在对调解员给予定额和办案补贴的基础上,每年还对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奖励,调动了调解员的积极性。

记者:下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工作打算?

负责人:贯彻《规定》,重在落实。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起,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我部拟与全国工商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今年9月底,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工作。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通过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等方式,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四是加强培训工作。针对企业经营者、工会工作者、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新鲜经验,通过各种宣传方式逐步产生“放大效应”。

通过致诚律师

另类“大状”只为农民工打官司

      

     
 

      有一种感动,会在不经意间湿润了你的眼眶;有一种温暖,会不知不觉就融化了你的心。在纷杂的大千世界,这些人这些事,虽平凡,却直达我们内心情感的最深处。在“北京面孔”这个栏目中,我们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善行善举,分享故事中的主人公们积极乐观的人生。

  时福茂,一个另类的律师,他只选择一种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而且不收钱。在时福茂的律所的接待室里,就用大红字写着他的信条——为了正义。在北京6年多,时福茂为农民工打了近2000件官司,追讨了2500万元,自己却放弃了“淘金”的机会。今天的北京面孔,将为您讲述时福茂的故事。

  ■农民工找他打官司不花钱

  一个大风天的下午,45岁的农民工刘善林拄着双拐,趿拉着一双厚厚的印花棉拖鞋,蹒跚着走进丰台卢沟桥附近的致诚律师事务所接待大厅,进门就问,时福茂律师在哪?

  刘善林来自安徽省无为县,3个月前来到北京,经过老乡的介绍,在西城区一所中学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项目中当一名木工,上工仅仅五天,就从梯子上掉下来,一只脚摔成了粉碎性骨折。被送到医院后,包工头甩给他5000元现金一走了之,由于住院需要数万元的押金,刘善林一直躺在出租房里没有治疗,一晃3个月过去了,眼看着脚伤没有好转,5000元钱也渐渐花完,刘善林渐渐绝望了。

  就在这时,刘善林听一个老乡说,电视里介绍过一个专门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律师,叫时福茂,也许能帮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刘善林托着肿得老高的伤腿,倒了3趟公交车,终于找到了这里。

  刘善林找到了他想找的人,时福茂律师是个清瘦高挑的男子,说话带着一点点河北邢台口音,表情认真干练,目光中却透着一股亲切。在刘善林面前,时福茂就像一个见多识广的大夫,话不多,只问一些简短而必要的问题,在查看刘善林带来的各种材料时也显得经验丰富,甚至能够提示出某个文件应该是一张多大什么颜色的纸。很快,时福茂开出了他的“药方”,或者打赔偿官司,或者走工伤赔偿程序。

  “我没文化,啥也不懂,听您的吧!”刘善林说,“两个方式还是要你自己选,不过我都可以代理,而且都不用你花钱。”时福茂说。“帮我打官司不用花钱!”刘善林听说不花钱,脸上显得有些惊愕和狐疑。时福茂再次笑着告诉他,“对,我是公益律师,就是替农民工打官司的,找我打官司不花钱。”

  ■名律师的“另类”职业生涯

  今年37岁的时福茂,走出了一条与其他律师不一样的职业道路。“在河北那个律师事务所,我也算半个老板”,2004年7月,时福茂放弃了邢台一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职位,北上京城发展。来北京淘金的外地律师很多,但时福茂却成为了其中的一个另类,他专职为农民工维权。

  来京后不久,时福茂与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佟丽华做了一个针对农民工维权的万人样本调查,并编写了一份农民工维权成本的报告,分析了由专职律师替农民工维权的可行性。这份报告很快得到了丰台司法局的认可和财政的支持,一种“政府出钱为农民工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开始进入试验。时福茂自告奋勇,成了这种模式的第一个试验品。这也意味着,他放弃了所有接其他类型案件赚大钱的机会,成了一个拿着数千元政府补贴的“志愿者”。2010年,北京律师的平均年收入是50万,而每年为农民工打200多件官司的时福茂,年收入刚刚超过这个数字的十分之一。

  “也还不错了吧,跟政府里的一个处长工资都差不多了,只不过没什么福利。”谈到农民工的处境时,时福茂的语气总显得悲天悯人,但谈到自己境遇,却充满了知足与乐观。

  ■“像西天取经,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

  时福茂虽然没有挣到大钱,但为农民工免费打官司的名声却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大厅,每天前来寻求帮助的农民工络绎不绝。在农民工欠薪问题最为严重的那段日子,经常几十人上百人围在事务所大厅门外。时福茂记得,有一次接待了100多人的农民工维权案,被欠薪的老老少少乌压压地将他围在中间。

  为了能向农民工们将复杂的法律问题解释清楚,时福茂不但要保持耐心,还要经常使用一些语言技巧,他说这几年最常用的是比喻的修辞方法,将一些问题比喻成通俗易懂的事物——“打赔偿官司就像飞机,快,但不划算,走工伤鉴定就像坐火车,慢,但经济一些”,“仲裁、一审、上诉、二审、执行,打官司就像西天取经,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如此种种。

  维权难,为农民工维权更难。“农民工在劳动市场上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遇到纠纷后,很多老板也会聘请律师,很容易就将案件搅浑。”在时福茂办过的案件中,很多农民工手里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些人手里除了一个工地的出入证,其他什么都没有,有的人甚至工伤死亡了,老板都不承认雇佣关系。时福茂办过的几起复杂案件,官司一打就是三五年。

  为农民工打官司,还要经历各种风险甚至危险。在时福茂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多起遭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恐吓、威胁的情况,电话里时常听到“卸只胳膊”、“卸条腿”、“灭掉”这样的词。2006年9月一天下午,时福茂和他援助的农民工被用人单位纠集的十七八个青年团团围住,农民工非常害怕,用哭腔向对方哀求。时福茂并没有畏惧,镇定地找到公司负责人,向对方讲理,给对方分析利弊,公司终于同意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

  ■付出,是为了收获一次又一次的感动

  如今,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做出强制规定,每名律师要在一年中代理两次以上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要求。但是,像时福茂这样专职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律师,仍然凤毛麟角。到底是什么,让时福茂全身心地投入这样一项事业,并且持之以恒?

  时福茂说,是自己的出身和早年的经历,让他与农民工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出生于河北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他,十六七岁就开始用暑假时间跟父亲外出打工,当过搬运工、做过建筑工人,他说因为亲身经历过,所以对农民工兄弟有特殊的感情。1998年,时福茂在踏上律师道路的第一天就告诫自己:一定要替弱者伸张正义。

  在办案过程中,也有一些包工头或老板赔了钱,找他帮助,甚至有些老板想高价聘请他,为一些劳动争议支招儿。时福茂的态度是一概拒绝,他甚至写出一篇“痛打包工头”的博文,教同事们如何识别农民工还是包工头。他说自己那篇文章并非对包工头有偏见,而是表明自己工作的范围,就是为农民工维权。

  时福茂的付出并非毫无回报。在他略显简陋的办公室里,四壁被一面面锦旗挂得严严实实,感谢信堆成了山。快过新年了,一个时福茂曾经帮助过的四川农民工,从家乡捎来了几头咸菜,这也会让他感到欣慰。时福茂说,他的付出,至少能够收获了一次又一次的感动。记者问时福茂是否要将给农民工打官司真的当做终身的事业,他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工可能会成为一个历史概念,但全心全意帮助弱势群体,一定是他终身的事业。

  ■文/本报记者 刘砥砺

  ■摄影/本报记者 袁艺

  时福茂

  

■时福茂的律师事务所大厅,挂着四个大字“为了正义”

 

 ■帮农民工讨薪,时福茂要一张张凑证据

 

通过致诚律师

致诚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参加党课培训

2011年12月16日上午,丰台区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党员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培训会,邀请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纪委书记赵凤启教授为律师党员进行讲座,致诚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部分团员参加培训。

通过致诚律师

对不主动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处罚

 

对不主动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处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不能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是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故建议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的处罚措施。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受到事故伤害的证据,而个人收集这些证据十分困难,特别是农民工受伤害举证更难。正因如此,用人单位往往为避免承担给职工的工伤待遇,就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予以罚款。但是对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却没有处罚措施。我认为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更大于不协助调查的违法行为。因为,用人单位的消极行为很可能使受到事故伤害职工放弃申请工伤认定,而在职工已有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后的不协助调查行为,很难阻碍有关部门对职工工伤的认定。显然,对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不予处罚是立法的漏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直接向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有两种:一是有关部门最终能够认定为工伤;一是有关部门最终不予认定工伤。只有在有关部门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才能认定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违法,才应当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宁夏新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荣森

2011-9-15

 

 

 

通过致诚律师

不能让“派遣”割断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逃避责任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保障不完善的因素。怎样遏制劳务派遣纠纷,参与立法人员、律师、劳务派遣公司多方建言。

完善法规,防止滥用派遣

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范派遣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但是,劳务派遣滥用并没有得到遏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认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以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甄别,防止虚假派遣

在固定岗位长时间使用派遣工,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被滥用,无一例外都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而损害员工切身利益的做法,这也直接反映了用工单位对待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心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近年来经手了大量因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一个系列案动辄几十上百人,上至电视台采编人员、金融电信企业员工,下至普通工厂员工,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用工单位均想通过“劳务派遣”这一名词割断与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  

王旭阳表示,从当前条件出发,要改变劳务派遣被滥用、发生纠纷互相“扯皮”的局面,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察,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甄别。

王旭阳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固定岗位长时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应当据此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否定其虚假的劳务派遣关系,避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同时对有意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才可刹住此歪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哈斯巴根还提到,应加强对企业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据介绍,当前每名劳动执法监察员面对1700多个用人单位,“这个力量太薄弱了,与劳动监察的任务很不适应。”

严格准入,防止公司泛滥

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杜绝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

据介绍,劳务派遣纠纷增多,与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也有莫大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简单,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出现,质量难以保证。

时福茂说,由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一定规模的场地、设备、人员,如果没有监管,很可能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只是临时租借了办公室、三五个工作人员,不具备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的能力,而只想通过劳动力的转手赚钱。一旦将来有纠纷发生,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期待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北京一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监管,只有外部环境变得更加健康,我们才能更有发展的动力,也才能实现多赢局面。”

部委连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

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规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张洋、白龙)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规范劳务派遣。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或专门法规;进一步对派遣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从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经营人员、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清理和取缔。

二是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参保有办法、岗位有安全、维权有渠道。

三是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履行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经营者守法和履约的自觉性。

通过致诚律师

律师免费为农民工维权 放弃丰厚薪水甘愿住蜗居

 出身农民,也当过农民工;当过科员,也下过车间;曾是一名社会律师,却带着妻儿进京做了一名公益律师;为帮农民工维权,屡次和“黑心老板”对簿公堂……他就是我国第一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公益律师时福茂。为帮助农民工维权,他不惜放弃丰厚的薪水,甘愿一家三口蜗居,不惧包工头的生命威胁,支撑他的是农民工期盼的目光和维权工作的价值感。

  农民工敢维权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丰台区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时,时福茂正坐在大厅前台指导三位农民工如何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放心,这个案子我心里早就有数,肯定帮你们把工钱要回来。”他一边安慰着农民工,一边向记者介绍案情。原来,这三位农民工都来自湖北,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望京某工地干活,直到被赶出工地时都没领到一分工钱。

  “这种案子在我们这儿再普通不过了。”时福茂说,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民工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敢跟老板较真了,这是个好现象。”

  工地上长大的律师

  时福茂1974年出生在河北省威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亲和哥哥都是农民工。由于家境贫困,他从中考直到大学毕业,所有的寒暑假都是在建筑工地上度过的。他熟悉农民工的生活,知道农民工的辛劳和疾苦,“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我要为他们伸张正义。”

  1996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时福茂却被分配到一家面粉厂工作。不久,他又主动申请下了车间,成了一名面粉搬运工。他利用闲暇时间复习法律知识,并于1997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时福茂坦言,在是否做公益律师的问题上他曾经犹豫过,一方面,自己的律所当时经营不错;另一方面,爱人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孩子也已经上学,但最终他还是在爱人的支持下,于2004年7月投身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成为我国第一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公益律师。

  夫妻二人共同维权

  选择做公益律师,生活免不了清贫。当初,时福茂一家三口刚进北京时,很长一段时间租住在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房子里。妻子为了支持他,辞去在银行的工作,自学法律知识,成为他的助理。他经常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往返于法院、单位与工地之间。

  为农民工维权不收一分钱,有时却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会受到威胁,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恐吓、威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06年9月的一天,他和申请援助的农民工被用人单位纠集的十七八个人团团围住,农民工害怕地向对方哭求。但时福茂却镇定地和公司负责人分析利弊,最终说服对方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去年春节前,他接到农民工的求助电话,深夜冒着严寒赶去一家工地。妻子因为担心也陪他一起去。“我在里面跟包工头谈,我妻子在外面守着,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她随时报警。”经过6个小时的谈判,包工头当场结清55名农民工的工资,夫妻俩离开工地时天都快亮了。

  不管多难都会做下去

  “我一直坚持的信念就是要替弱者伸张正义。”这是时福茂的工作信仰。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工作的7年时间里,他办理援助案件1800余件,追讨金额达2600多万元。

  “看到数以千计的农民工因我们的工作受益,看到跟父辈一样的老人泪洒衣襟跪地拜谢,我感受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这意义也激励着我努力、再努力。不管多难,我都会做下去。”他在博客中写下了这样的工作心得。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者缘何“不知”为谁工作?

劳动者缘何“不知”为谁工作?


      每天辛勤劳动,按劳领取报酬,却不知在为谁工作。这看似匪夷所思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却普遍存在。
  劳动权益意识普遍薄弱,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落实……令劳动关系认定困难重重
  这几天,王乃峰的情绪特别好。因为就在12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他与自己所工作的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1月,王乃峰来到龙泰货运有限公司从事商品车驾送工作,负责将商品车从北京送往全国各地,2009年9月19日,他不幸在提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
  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王乃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工伤认定需先确认劳动关系,这时王乃峰才发现,尽管自己已经在龙泰干了近两年,但要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非易事。
  2010年9月,王乃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理由是货运行业零散用工、灵活用工普遍存在。仲裁委认定王乃峰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之后,王乃峰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时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三个要件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乃峰与龙泰公司之间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故作出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但龙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幸的是,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历时一年多,一裁二审,只为了确认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王乃峰十分伤感地说,明明为这个企业工作,却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真伤心。
  据王乃峰的援助律师王丹介绍,认定劳动关系还只是王乃峰争取权益的第一步,接下来再申请工伤认定、获取工伤赔付等,即便顺利也得一年左右的时间。
  王乃峰的经历,可谓劳动者维权时普遍存在的因劳动关系不能认定而屡屡受阻现象的一个缩影。
  记者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采访时了解到,由于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劳动权益意识普遍薄弱,规制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一旦出现工伤、企业主逃匿等意外,劳动者往往因难以确认劳动关系而大大加大了维权成本。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主张和争取权益的基本前提。”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该中心每年提供咨询和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逾万起,大多数都存在认定劳动关系难的问题,“为此,援助律师首先要还花很大的精力、很长的时间在认定劳动关系上。”
劳务派遣泛滥,致使劳动者“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劳动关系认定因此更加复杂艰难
  其实,认定劳动关系难阻碍劳动者维权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被寄予了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
  “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效夯实了确认劳动关系这一起点。”不过时福茂也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三年,但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普遍,而劳务派遣的泛滥,更是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变得复杂艰难。
  刘素霞等12人经刘士江招聘,先后于2009年3月~2010年11月入职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被安排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和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促销绿海公司生产的豆制品等食品,每月工资1200元~3400元不等。2010年12月27日,因绿海公司停止向超市供货,刘素霞等12人全部退出工作岗位,此时刘士江却失踪了,大家被拖欠了1600元~21000元不等的工资。
  所幸的是,由于刘素霞们一开始就与绿海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先仲裁,后经法院调解,其中10人最终拿回共计4万多元的工资。
  但此案的代理律师徐玉领并不满意。在他看来,刘素霞等12人作为促销员,虽然与绿海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每天在超市上班,工作时间受超市管理支配,在顾客面前代表超市形象,与超市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超市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并没有支持这一点。
  相比刘素霞们,彭志军确认劳动关系要费周折得多。
  2010年7月,彭志军经北京日和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聘为厨师,经北京博达辉商贸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海淀区北京市六一幼儿院工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只是由幼儿院为其办理了健康证。8月3日,彭志军在幼儿院铲胶带时摔下造成腰椎体压缩骨折。
  申请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彭志军先是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北京日和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朝阳仲裁委以证据不足裁决彭志军败诉。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彭志军向幼儿院所在地的海淀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北京市六一幼儿院的劳动关系。
  由于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彭志军与六一幼儿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淀区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定彭志军与六一幼儿院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幼儿院不服,上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认定,彭志军与北京博达辉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六一幼儿院存在用工关系。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彭志军终于认定了劳动关系。但这一波三折的过程,却让他深感“想知道为谁工作咋这么难?!”
  对此,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或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或利用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让原本清晰简单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极为复杂艰难。“用人单位逃避了责任,降低了用工成本,但劳动者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同时也让整个社会为之付出巨大成本。”
  值得欣慰的是,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在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便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专门法规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社保待遇、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
  但愿不久的将来,劳动者们不再为弄清自己为谁工作而烦恼。

 

通过致诚律师

全国律协参与中彩金项目2011年度工作报告

全国律协参与中彩金项目2011年度工作报告

全国律协参与中彩金项目2011年度工作报告

      自2009年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彩金”)已经成功实施了两个年度。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委托,全国律协负责具体管理并指导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和部分律师事务所的项目实施工作。为此,全国律协专门成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并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为了推进项目实施,全国律协多次组织专门机构、律师事务所等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熟悉掌握各项要求,规范律师办案、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我作为全国律协中彩金项目办的具体负责人,将2011年项目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2011年,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继续深入开展项目,为农民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仅仅前两个季度的时间,全国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就完成了2010年项目资金计划,一共办结案件1351件,切实为3342名受援人追回工资及各项补偿共计4561万元。项目执行期间,各专门机构的专职公益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援助复杂疑难案件:如北京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不仅为曹某等20人挽回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还争取到了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损失579897.7元,充分彰显了依法维权的力量;青海律师在证据缺乏情况下通过仲裁援助一位高空摔落、多处骨折的伤残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290809.4元;山西律师多次前往工地调查取证,通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为特级特重型颅脑损伤的高压线安装工伤农民工获得40万元赔偿;江西律师远赴广东、辗转奔波,为在广州勇擒盗贼喋血街头的江西两名农民工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和奖金41.5万元,使英雄得以安息。

  专职公益律师的专业化服务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尊重,为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夯实基础。

  二、多方拓展项目内容,积极提升项目价值

  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实施项目以来,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核心,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培训、实证研究、立法建议等多种方式拓展项目内容。

  各专门机构通过热线电话、来访咨询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指导农民工依法有效地维权。2011年1月至11月,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咨询案件数24403件,涉及54606人次。

  各专门机构与当地司法行政、工会、信访、劳动部门、法学院校、媒体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开展普法讲座、社区现场普法、工地现场普法、媒体普法、免费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帮助增强弱势群体自身维权的能力,进一步提升项目价值和影响力。如青海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普法培训进百村”活动;四川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 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法律咨询活动;江西开展“法律援助手牵手,社会和谐心连心”大型普法活动;山西与当地主流媒体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并参加山西综合广播节目,宣传法律知识,现场解答听众咨询等。

  各专门机构在办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实证研究。如山东工作站结合办案实际,通过总结维权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分类处理、集中统计,完成针对五类弱势人群的 “维权100问” 初稿;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省妇联的委托,编写国家级12338热线指南(城市版)编写工作;项目办也积极组织汇编各专门机构办理的典型优质案件,出版《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五)??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各专门机构还积极参与当地的立法改革工作,如江西参加《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专题论证会、《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目前,各专门机构仍在积极探索其他法律援助业务,以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项目内容,提升项目价值。

  三、创新法律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模式,深化社会管理创新。

  全国律协推动成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多数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独立法律援助类公益组织,有些已经积极探索,在民政部门成功注册为民办非企业。项目实施第一年,只有北京、大连、许昌三地专门机构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第二年,山东、承德、上海等专门机构相继注册成功;现在,青海等工作站正在积极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些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依托专职公益律师,创建了政府购买超值、优质法律服务新模式。传统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只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律师办理个案提供补贴,而指定专门机构,同样的补贴,专门机构不仅能办理援助案件,而且还能提供大量免费法律咨询、普法培训和实证研究、立法建议,政府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这样就实现了超值购买服务的效果。

  此外,全国律协通过制度化建设,加强对专门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专门机构的高效规范运转。全国律协建立了工作日志监督机制,即所有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结束之前记录其当天的工作情况;建立了对专门机构和专职律师的双评估制度等。比如在订卷方面,除根据政府要求订卷应有的材料外,专门机构还要求律师事前有办案思路、事中有办案记录、事后有办案总结等材料,这使律师办理案件要接受双重监督,从而有效保证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还比如,专门机构都规定了专职律师不得办理收费业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礼物等“八个严禁”、“八个必须”,以严格的纪律来保证专职律师和专门机构的公益性质,为农民工提供真正免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让受援人员真正满意和放心。

  四、彰显律师社会责任,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自成立以来,就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培育了一支富有社会责任感、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专职公益律师队伍,如北京时福茂、山东李强、江西王惠、江苏李晓霞、河北强英军、山西冯峥、陕西孙蓉、青海许常海等律师。专门机构的各项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成为法律援助对外宣传的窗口。司法部赵大成副部长、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卢雍正等领导同志先后到石家庄、青海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参观指导;北京、江西、四川等省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律师协会领导都多次到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调研指导,各级领导都对工作站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江西省委领导对江西工作站办理的“见义勇为”农民工案件做出批示予以表扬;北京佟丽华、时福茂、山东刘丕峰、四川李铁、山西刘银栋均获得“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其他很多律师也多次荣获表彰。

  中彩金项目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作用,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提升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在该项目的支持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资金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这种依托专职、专业律师的社会服务新模式进入了良性、快速发展阶段。全国律协项目办将继续落实项目的各项要求,推动更多专门机构的成立,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保民生、促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致诚律师

中彩金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55000多件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常红)12月18日,记者从“2011全国律协参与中彩金项目总结及2012部署工作会议”获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两年来,资助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5000多件,受益总人数超过10万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

  全国律协参与中彩金项目2011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仅仅前两个季度的时间,全国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就完成了2010年项目资金计划,一共办结案件1351件,切实为3342名受援人追回工资及各项补偿共计4561万元。项目执行期间,各专门机构的专职公益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援助复杂疑难案件:如北京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不仅为曹某等20人挽回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还争取到了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损失579897.7元,充分彰显了依法维权的力量;青海律师在证据缺乏情况下通过仲裁援助一位高空摔落、多处骨折的伤残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290809.4元;山西律师多次前往工地调查取证,通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为特级特重型颅脑损伤的高压线安装工伤农民工获得40万元赔偿;江西律师远赴广东、辗转奔波,为在广州勇擒盗贼喋血街头的江西两名农民工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和奖金41.5万元,使英雄得以安息。

  各专门机构通过热线电话、来访咨询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指导农民工依法有效地维权。2011年1月至11月,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咨询案件数24403件,涉及54606人次。

  全国律协推动成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多数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独立法律援助类公益组织,有些已经积极探索,在民政部门成功注册为民办非企业。项目实施第一年,只有北京、大连、许昌三地专门机构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第二年,山东、承德、上海等专门机构相继注册成功;现在,青海等工作站正在积极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些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依托专职公益律师,创建了政府购买超值、优质法律服务新模式。

  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培育了一支富有社会责任感、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专职公益律师队伍,如北京时福茂、山东李强、江西王惠、江苏李晓霞、河北强英军、山西冯峥、陕西孙蓉、青海许常海等律师。专门机构的各项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成为法律援助对外宣传的窗口。

  据悉,仅2011年度,中彩金法援项目共计办案27880件,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2652件,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2530件,妇女法律援助案件6749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2239件,共为48941位困难群众挽回13亿损失。

  2009年12月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获得5000万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于2010年元月起开始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至此,我国在法律援助事业上除财政拨款外首获“非税收”财政支持。该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为: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等法律援助案件,资助的案件类型涉及民事、刑事、执行和其他四大类。

  由于法律援助效果显著,群众口碑相传,随之带来的需求也渐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2012年度预算资金调整为1亿元,继续用于资助开展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等“五大人群”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