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某公司上班的小王享受了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及家人报团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三亚五日游,并按照合同的要求缴纳了4人参团的全部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小王一行4人提前3小时到达了首都机场,但是小王却怎么也找不到与他签订合同的某旅行社的旗帜,于是小王给当时接待签订合同的郑某打了电话,得知因为报这个旅游地的人数少,所以他们4人就被转到了另一家有同样行程的旅行社继续完成旅行,郑某还一再强调,行程标准都是一样的,无需担心。虽然有一丝不快,但是想着接下来和女朋友及家人的海边之旅,小王也就没再多想。按照郑某的嘱咐,下了飞机小王很快就能找到了举着某某旅行社旗帜的当地地接导游。跟小王一样情况的还不在少数,经过几天的行程,小王得知,他们这个团是来自北京、河北、天津等地拼凑成的旅行团,而大家当初签订旅游合同时所报的旅行社也五花八门,但却被安排在三亚的同一家旅行社接待。虽然旅程还算顺利,但是小王很想弄个明白,到底旅行社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带着这样的疑问,小王一结束旅程回到北京就给丰台区148法律服务热线,讲述了自己旅行中“被拼团”的情况,询问旅行的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丰台区1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了解到小王的事情经过后,对其解释道:根据2013年新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小王主张权利应该在出行之前,而一旦旅游回来,小王实际上已经用行为表明同意该合同的变更。
同时,律师还提醒:根据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旅行社如果没有经过小王及其家人的同意,就不能擅自拼团或转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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