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和15说明的正义

通过致诚律师

98和15说明的正义

【案情简介】

离婚不久的李萍,只身来到北京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在妹妹的介绍下她找到了一份销售员的工作,销售木质楼梯。在工作中,李萍把感情受挫后的痛苦转化为辛勤工作的动力,她的细致工作、周到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由于与老板是熟人,老实本分的她没好意思向老板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工资也没明确约定,只是口头说按照销售额提成,发放周期及数额不确定,平时可以向单位借支生活费,剩余工资年底结算。

一年多以后,整个建筑装修市场经济不景气,生计难以维持,于是老板决定搬离租金高昂的商业圈到租金较低的郊区发展。由于要照顾在北京上初中的儿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不适宜到郊区工作,于是她准备向老板提出辞职,重新找一份工作。老板不愿意失去这样一位踏实肯干、不畏辛苦的好员工,极力挽留,但李萍还是委婉地谢绝了老板的好意。没想到一向和蔼可亲、把自己当“亲姐姐”的老板俨然不顾往日的情分,马上换了另一个态度,扬言要扣掉李萍1万多元的工资。2014年5月30日,李萍再次与老板协商工资的事,老板最终只同意给5000元,眼看双方的矛盾已到不可调和的境地,李萍失望地离开了老板的办公室。

【维权过程】

李萍被拖欠工资以后,先去找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经协商,单位只同意支付5000元。于是,李萍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第一次接待李萍,询问她是否有证据?李萍提供了一沓单据,细数了一下共98份,但都是楼梯加工定做合同(蓝票),虽然有如此多的证据,但是并无单位盖章,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极大障碍,而一旦确认不了劳动关系,更无从谈起拖欠工资。

律师支招,收集到关键证据—-楼梯加工定做合同(粉票)

律师考虑到,按照销售惯例,买方与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具体到李萍的案件,李萍代表单位与客户签订《楼梯加工定做合同》并盖章,会把合同的粉票联交给客户,自己手里留着蓝票。正常情况下,粉票有单位的盖章,蓝票由单位留存,没有盖章。如果粉票与蓝票一一对应,就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顺着这一思路,律师让李萍根据加工合同中的电话逐一与客户联系,希望对方能提供粉票让她作为证据使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努力,凭借自己与客户以往良好的人情关系,李萍从15位客户手中拿到了15张盖有单位章的粉票。

冰火两重天的结果,完胜

有了充分的证据后,律师代理李萍申请劳动仲裁,没想到仲裁员看到如此多的证据,加上对方未到庭,顿生厌烦,草草地审理完毕,结果以败诉而告终。

李萍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合法传唤单位亦未到庭,对方可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到庭仍然可以胜诉。但是,法官在庭审时的态度与仲裁员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询问案件情况认真、细致。

在证据质证阶段,法官起初也质疑98份证据没有盖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律师向其解释李萍手里的98份未盖章证据与从客户手里拿到的15份盖章证据可以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该15份证据是原件且清楚地显示单位名称,因此这组证据足可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对于拖欠的工资数额,由于单位未到庭,律师认为被告主动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且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单位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进行确定。

庭审结束后,律师与法官交流了意见。法官认为,李萍在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本可以认定,但是工资数额很难确定。李萍主张的工资数额都是自己长期一笔笔记录、逐渐累加的,而且李萍的工资是根据销售的不同材料确定不同的提成数额,而李萍提供的98份合同中有上百种材料,所以确定提成数额存在极大难度。所以,法官询问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

律师认为,首先,虽然按照最低工资支付是法官依据现有的事实及证据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有些不妥。

其次,本案的被告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方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举证权利,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时候,应当按照对方主张的数额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萍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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