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归档 2021年1月28日

通过致诚律师

小米的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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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米父亲老米于2009年7月入职一家家具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2015年7月11日被确认为肺癌。一年零四个月后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12月3日去世。



1.父亲离去的打击

    小米是家中老大下面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妈妈在老家里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父亲是家中顶梁柱,一家人的生活全部压在父亲的肩上。 

    “父亲永远不在了?”小米不能接受这个的事实。她哭呀哭,但看到妈妈的泪眼和妹妹无助的眼神,她知道没有再哭下去的权利,因为她必须成为家中的顶梁柱。

    她告诉律师,父亲在世时她是快乐的小天使,可从那天开始她的天空变得阴暗起来。她默默地挑起了整个家庭的大梁。

    父亲当过四年兵,复员后做了19年小学老师。因取消代课老师,才到城里打工。老米走了之后,单位什么都没有给,甚至连句温暖的话都没有。“父亲在最后得到的就是一张冷面孔?”小米很难过,冥冥中心中却有一丝丝不甘。

    她的同学找来社工帮助她。一天社工朋友告诉她,你去找找致诚吧,也许他们能帮助老米讨回公道。




2.律师伸出援手

    有人说老米得的是癌症呀,人都不在了给句好听的话有用吗?有人说是得病死的不能怪单位,没有什么好找的。老米确实是因病去世的,单位冷漠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依据。面对此案律师陷入了沉思。

    经全面分析,律师告诉小米:老米得病去世不假,但他是单位职工,去世后,单位应该依法给付丧葬费,另外根据国家规定,老米生病期间依法也可享有病假工资,还有医疗费用等。对于老米里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老米去世后,被抚养人——也就是小米和小米的妈妈、妹妹,她们的生活出现困难时,对于这些,单位都应该有个说法。

    听着听着小米紧锁的眉头慢慢舒展开。




2

困难重重


 1、无证据

    老米两手空空地走了,没有带走毫毛一根,但也没有留下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他在单位工作时的一切似乎随着他的远去也都远去了。

    像所有前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农民工一样,老米没有给小米留下维权证据。


2、时效问题

    老米早在2015年7月之前就因病早早地离开了单位,如果单位否认之后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申请劳动仲裁肯定超过一年的仲裁时间了。


3、法律适用

    老米去世了,主张丧葬费,病假的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可其老人、女儿的赡养抚养问题却难以解决。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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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难而上


1、证据问题

    在律师指导下,小米把父亲的留下的东西都从头到尾翻了一遍又一遍。查找证据的过程无异于一次次撕开伤疤,与父亲有关的每张纸片使小米的心快碎了。但律师告诉她再难过也要找否则你父亲的在天之灵是不会心安的。

当暂住证、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明、居住证出面在小米眼前时,她真的像是看到了冬日的一缕阳光。


2、时效问题

    律师开始寻找案件突破口。律师决定从双方是否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法定事由及有无约定入手。

    为此首先从与单位沟通开始,了解老米生病之前的情况。单位说老米早和他们没有关系,但再往深谈,律师知道了单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有过任何约定。

    通过沟通律师确定了在整个病假期间均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此一来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可以从2016年12月3日老米去世起算了。


3、法律依据

    律师知道无论当事人提出任何主张,均不是凭盛情用事就会获得支持的。为此律师搜寻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中。从解放初期一直找到最新规定。最终从1951年0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2000年下发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找到了单位应给付救济费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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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陷阱


    一次次地沟通,一次次地谈。在律师拿出的证据面前,单位律师哑口无言了。

    单位态度变得异常好,承诺一定会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双方坐在了谈判桌前。但一涉及具体事宜,无论是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是单位律师都闪烁其辞,以需要请示董事长为由回避开了。下次再谈时单位又以董事长生病了为由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时间。

    时间在不经意间在流逝,转眼间两个多月过去了。律师想到单位一拖再拖完全有可能是个陷井,企图通过拖延拖过一年时间。但同时又怀揣一份希望。单位终于同意调解并且似乎很有诚意的让小米把相关单据拿来核实,最终的结果仍是一下不了。

    关键时刻律师决定中止谈判。一纸仲裁申请书将单位告到劳动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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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面对单位的无理,庭审中律师重拳出击。最终单位掉盔弃甲。仲裁委最终裁决单位给付老米病假工资、丧葬费用、直系亲属救济费总计:51,191.99元。

    为避免单位不领取裁决书拖延案件或提起诉讼给小米家带来不利后果,律师指导小米率先起诉到人民法院,同时在等待开庭时间里与单位进行协商调解。

    一次次地谈,一轮又一轮地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日小米拿到仲裁裁决的全部款项。

    小米告诉律师父亲去世得不到公平带给她的打击是无法形容的。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那时她和她的家人看不到阳光,妹妹半夜给她打来电话问她“树枝不结实,她想从上面摔下去找爸爸”时她整个人都崩溃了自己恨不得也跟随爸爸去了。她说有你们有好心人的帮助才走到今天。她说准备从单位赔偿款中拿出一点去帮助像她一样需要帮助的人,因为这也是爸爸所希望的。

    小米的微信里曾写过,父亲走了但一直没有去注销户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感觉父亲还与自己在一起。

    再见到小米时我没有问户口的事情,因为我知道小米长大了,无论户口是否在,父亲与她是永远在一起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致 诚 公 益

通过致诚律师

七部门联合发文:全面清查所有在建项目,欠薪必须“清零”!


七部门联合发文:

全面清查所有在建项目,

欠薪必须“清零”!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7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决定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针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全面清查。




01

对标根治欠薪,实施“三查两清零”

     “三查”指:一查欠薪隐患苗头,二查历史欠薪存量案件,三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国企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两清零”即做到国企项目欠薪案件清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案件清零。

02

二是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施欠薪“冬病夏治”

     检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切实把功夫下在平时,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

03

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落实工作责任

      对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对查实的失职失责、懒政怠政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并予以公开曝光。







0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国资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02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作用,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

03

加大社会公布和失信惩戒力度

      对欠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欠薪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做到应列尽列。

04

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

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资委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功夫下在平时,实现欠薪隐患早发现、问题早处置、历史陈案早办结,避免年关“讨薪难”年年整治、年年重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与范围

时间: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

范围: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重点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企项目),以及有欠薪记录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二、行动内容

一是对标根治欠薪,实施“三查两清零”。一查欠薪隐患苗头,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杜绝发生新欠。二查历史欠薪存量案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长期未解决的历史遗留欠薪问题,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三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国企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两清零”即做到国企项目欠薪案件清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案件清零。

二是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施欠薪“冬病夏治”。检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相应制度落实到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落地的问题,着力规范企业日常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把功夫下在平时,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

三是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落实工作责任。对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做到案了事了。要回溯案件反映的工作短板和监管漏洞,对查实的失职失责、懒政怠政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并予以公开曝光,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国资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作用,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和国资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管(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企业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组织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三)加大社会公布和失信惩戒力度。对欠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欠薪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做到应列尽列,并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保持对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书面总结报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专项行动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开展调研巡查,有关情况将列入2019年度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重要参考事项范围。

附件: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情况



THE END



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过致诚律师

难上加难的提成工资


难上加难的提成工资





导语:

     贺某是一名在机电公司工作了两年的销售员,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就是这笔提成,不但拖了四年之久,还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经医生诊断为“抑郁轻中度状态”。诉讼中,拿到自己的基本工资尚有困难,更别提因证据不充分而拿提成工资了。本案历时两年,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提成工资。



维权

经历

     贺某,于2014年8月入职某机电公司,岗位是销售,其中《劳动合同书》中就工资部分约定:“月工资4000元,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销售提成为乙方单独努力下签订合同其金额的1%。”就是这样简单的合同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了巨大争议。贺某多次向机电公司主张提成,该公司均拒绝。无奈,贺某提出了辞职,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提成。贺某主张虽然合同写的提成比例为1%,但是老板娘当时跟所有员工承诺的都是2%。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贺某的证据不足,驳回其仲裁请求。仲裁败诉后,贺某找到了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一审中,火药味十足,单位的代理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对于提成一概否认。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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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岗位和工作内容。对于岗位问题,这本是工作中基本的事实,但是单位代理人并不认可。贺某的岗位本来为“销售”,但是单位却主张岗位是助理。于是,律师从证据中予以反驳。从贺某提供的对外联络《名片》看出,其岗位明确载明为“销售经理”,显然单位的代理人在说谎。其次,贺某的工作职责系与客户洽谈合同相关事宜,包括合同价款、购买设备数量等条款的约定,这是岗位需求也是其工作内容的体现。而单位的代理人主张这些都是其作为助理的工作职责,而且在工资中已经发放了工资,不应再额外支付提成。针对这一点,律师马上反驳:“双方的补充条款载明销售提成为乙方单独努力下签订合同其金额的1%。”这一条款明确载明提成方式,也就是说,不管提成比例为多少,至少存在“提成”一事,单位就这一问题再次未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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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签订合同后,回款是否为发放提成的依据。单位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公司包括很多部门,主要有前期设计部门参与竞争招投标,完成招投标工作后,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洽谈购买其公司产品事宜。从其陈述中可以看出,公司的岗位因人而异,设计人员与销售人员是独立的,各负其责,其工资构成也应当是按照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支付。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和常理来讲,贺某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任务是销售产品,只要完成销售且签订合同即完成了岗位工作要求,至于前期招投标和后期回款事宜均与销售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无关,系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否回款问题,律师与法官亦存在不同意见,律师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回款为附加条件,因此,是否回款不影响发放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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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提成比例问题。贺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即向法庭陈述:虽然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载明提成比例为1%,但是口头约定为2%;第二次开庭时其提供的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以看出,同事亦主张公司口头约定提成为2%的说法。这一说法与贺某在毫无准备条件下向法庭陈述的说法完全一致,可见,公司确实向员工承诺提成比例为2%,贺某的主张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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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贺某手持签订人为“黄禹顺”的合同是否应当为贺某发放提成。贺某提供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贺某签名的合同足可以证明其本人独立完成;其他非本人签名的合同均载明了“联系人”为贺某,亦可以证明系其主张,因为贺某的岗位是销售,需要经常出差与客户洽谈,难免遇到前期已经洽谈好的客户在自己出差期间签订合同,但是其在外地无法完成亲自签订合同,只能找其他人代替(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其这一说法具有可能性、实操性和合理性,否则如果不是本人洽谈也不可能在合同中注明联系人是贺某,故,其主张的可信度较大,应当采纳。同时,贺某提供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证明“其单独努力下签订合同”,根据举证责任要求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公司代理人提出无回款或者并非贺某独立完成等答辩意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用以反驳贺某提供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主张贺某签订的合同未实际运行,但是合同落款处显示公司授权代表为贺某,且双方合同中关于提成的约定并未体现上述条件,因此,不采信公司主张,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贺某提成。





律师总结

      本案的最终结果虽然胜诉,但是很多经验值得大家思索和借鉴。贺某虽然主张提成比例为2%,也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由于合同非常明确载明提成为1%,故当两个证据发生冲突时,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更强,所以法院亦采信了1%。因此,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履行合同中一定要严谨,至关重要的合同条款必须予以书面明确,如果有变更时需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给自己造成损失。




THE

END




人生苦短甜长,心系一朵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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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次接待毫无头绪


      齐某,河南南乐县人,一个已经在北京干了10多年的木工。2017年7月7日,齐某在工作中左眼受伤,通过介绍,来到援助中心。第一次见面,律师向他了解案情,他清楚的知道找自己来的人叫做赵明见,还有一个叫做马红营,上面还有一个人不知道叫什么,但是这个人好像是有一家公司。鉴于此,如果真的有这个公司存在,那么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走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律师通过在住建委的网站上以及到住建委的工作地点等方式,试图通过工程名称确定涉案齐所说的大包工头的公司,谁料,根本没有任何关于该工程的登记信息。


二次接待稍有转机

      齐某第二次来到援助中心,拿来了一份在顺义仲裁的裁决书,原来,他在来到中心之前,已经在顺义法院要求确认与中北华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公司否认其与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承认齐受伤所在的工程是由其公司承包的。与此同时齐也拿出了一份由包工头签字的事故处理纪要,该纪要亦显示齐在中北公司的食堂改造项目中受伤,但并没有公司盖章。除此之外,齐某并不能再更多的提供他所说的另外一个公司的信息,律师经过多方查找,也毫无头绪。因此,律师告知齐某该工程很可能存在违法分包,其可以通过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权利。如果真的存在齐所述的大包工头的公司,到时候中北华宇公司也可能会因为推卸责任而供出该公司,到时再向那个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尝不可。

 



意料之中的违法分包

      因为根本不知道两个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将其二人与中北华宇一起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在庭上,被告从未提起齐所提及的另一家公司,同时第二被告赵明见一直不出庭应诉,导致其他两个被告将责任都往赵明见身上推,第一被告马红营表示,他已经把木工班组承包给了赵明见,对于他所招用的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另外一个被告中北华宇则表示其已经将工程发包给了马红营,双方约定了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按照该约定处理。到庭二被告都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中也有过错,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援助律师发表意见:1、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由承包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赵某,对齐某在从事被告赵某安排的工作过程受伤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已提供足够安全的劳务环境及相应安全规范劳务培训,亦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齐某在受伤时所提供的劳务是用气钉枪钉轻钢龙骨,在进行这种操作时,应该由工地提供防护眼镜,以防止危险发生。尚未给齐某配置安全护具或告知其安全护具的取用事宜,齐某对其自身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针对被告律师在抗辩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抗辩,如已经主张残疾赔偿金,不该再重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援助律师当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齐各项补偿共计45万余元。


律师有话说


      这是律师这两年内代理的第二件在工作中因使用气钉枪,导致眼睛受伤的案件。案件进程都比较缓慢,从案件发生到拿到补偿,基本需要两年的时间。

      在此,律师为相关行业的广大工作者提出以下建议:1、工作中要学会保护自己,要求老板提供防护措施,从根本上避免危险的发生。2、万一受伤不要惊慌,稳住包工头让其出医疗费,先治病,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包工头的身份信息、上游的发包公司的信息),为今后的诉讼做好准备。

      最后,伤情稳定后,与包工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包工头和发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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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社保引员工不满,微博散布谣言险被拘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未缴社保引员工不满

微博散布谣言险被拘留


      2018年世界经济整体增速与上一年持平,但是大多数国家出现了经济增速回落。全球的失业率仍然保持在低位,充分就业状况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促使各国通货膨胀率有所提高。同时,世界经济还表现出国际贸易增速放缓、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低迷、全球债务水平持续提高和金融市场出现动荡等特征。伴随这中美贸易战,中国不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自然环境均出现了重度的雾霾。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五部委局决定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也显示,当前我国企业参保在基数合规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3成企业没有按合规的职工工资水平为员工缴费。




1

案情简介


      本案的主人公涂某就职在这样一个企业。涂某,男,30岁,网名小飞龙,来自陕西,住在丰台岳各庄的一个6平米的房间里,月租金1100元,工资收入5500元,子女妻子不详。2018年10月底的一天,公司老板宣布企业因没有工程进入休假阶段,工资按最低工资发放,待新的工程中标后再来上班,本来就因外出补贴的事与公司财务小有矛盾的涂某来了一句,放假可以,社保怎么办!老板有点莫不开面了。阴差阳错的双方吵了起来,老板表示让涂当即离职,为此涂到丰台仲裁委进行仲裁。

      躺在床上的小涂,不能自拟,再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想起白天老板的专横,想起老板的老婆在劳动局当局长,仲裁能打赢吗?于是他打开手机,向网上发了一个帖子:“黑心老板不给员工,工资与上社保,自称媳妇是丰台区劳动仲裁局长有关系不怕,呼以个媒体,农民工,倩折此人。”并附上了老板爱人的个人信息。




2

遭遇起诉


      不日,老板来电,称对其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区网信办的工作人员找了他爱人了解情况,好多好友也打电话来询问相关情况,其名誉和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的伤害,老板要起诉他,他害怕了,找到律师。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2013年9月9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是否构成500次及其它严重的后果,如政府有关部门受到信任危机,公安机关如何定性是关键,另外该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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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对此律师向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对于侮辱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自行侦查,需在当事人举证,到人民法院自诉。因此要立即删除相关微博,与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8年12月14日,仲裁开庭,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仲裁庭,当庭陈述十条反驳我方的理由,记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单位的福利,员工请假不扣工资,可谓很仁慈的单位了。经过仲裁员的沟通,我方撤诉,对方支付工资,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向公安相关主张涂某侮辱诽谤的责任,当庭和解。

      这正是,冲动是魔鬼,凡事要“三思而后行。法律是根本,依法维权且忌鲁莽。



• end •


通过致诚律师

退养老人养老纠纷,律师援助圆满解决



退养老人养老纠纷

律师援助圆满解决









      90岁的刘某,没有住房,常年和八十高龄的弟弟居住,无儿无女。2015年7月,时年87岁的老人在家附近遇到了某研究所的业务员,声称该研究院在延庆有养老基地,老人办理会员卡即可入住,不但各项条件好,还可以养生治病。老人本身是退养老人,工资比较低,但是考虑到身体原因,还是用多年的积蓄交了30500元,办理了会员卡。

      老人交费后,乘坐公司的大巴车到延庆公司的基地住了21天,期间对于饮食等方面不适应,且犯了一次高血压被送到附近医院急救。老人对被告服务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宣传的标准,因此和公司提出回家,公司派工作人员坐大巴车将其送回。根据老人的会员卡记载,老人共交费30500元,消费之后尚余24305元,还有一次价值7800元的排毒消费。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老人以及家人多次和公司协商,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退费,但是该公司一拖再拖,到最后说已经过了退款期限,拒绝退款。








01

通过诉讼取得证据

      刘某申请法律援助时,手中只有一个会员卡,并没有其他证据。至于合同,老人回忆说并没有签过。在立案之前,律师和被告沟通,被告声称有合同,依据合同要承担违约金。由于老人手里没有合同,被告又拒不配合出示合同,律师只好尽快提起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取得关键证据。


02

老人消费数额有争议

      老人的会员卡记载了一笔7800元的排毒消费,律师主张无效,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关于中医医疗的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于非医疗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规范试行稿正在征询意见中,尚没有最直接的规范。但对于行业发展和管理来讲,一直都有行业社会组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局以及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予以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也应体现此条价值。

      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第一条说附件列有《中医养生技术服务价格标准体系》,却未提供。第一,被告制定的该项服务价格是否经过物价局核准或备案?第二,被告仅让老人服用一小瓶没有任何标识的液体,第二天问了一句“排便了吗”,被告就说完成了排毒服务,被告需提供给老人服用的液体的批号或自主生产的不违反国家关于食品药品名录的批准,证明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典》及《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及该液体的成本、定价等证据方能成立主张,否则严重会构成生产经营假药罪。第三,从被告提供的《调理记录》看三次记录随时间发生顺次记录的,其上已然两次认可剩余钱数。所以,被告主张的排毒费若无相应证据证明合理成本,老人不予支付费用。


03

判决支持老人诉求

      交换证据后,律师发现老人的确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因此被告主张扣除违约金(按剩余价款的30%计算)没有依据。

       律师主张:被告不予退款的依据是《协议书》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但该《协议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此二条规定明显不利于老人,系霸王条款,且违反《合同法》第3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还需要坐轮椅,律师上门为老人办理申请援助手续,立案之前多次和被告公司调解,对方只同意返还8000元。后律师帮助老人到延庆法院立案,并代理老人两次去延庆法院开庭。每次开庭,律师从出发到开庭结束回到单位,都要整整一天的时间。第一次开庭,律师与公司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关键证据(当时签订的合同)。第二次开庭,法官主持调解,但是由于调解金额差距过大,调解不成功,于是正常开庭。2018年10月,延庆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老人18305元,目前老人已经顺利拿到全部款项。

      案件胜诉后,律师第一时间联络老人的侄子,让他尽快向法院提供老人本人的银行卡等信息给法官,以便于尽快拿到钱。历经三年多,老人终于拿回了钱。这些钱对于一位九旬的退养老人来说非常重要,整个援助过程中,律师全程代理,老人对律师尽心尽责的援助表示感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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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庆放假、调休、加班费全攻略

2019年国庆放假、调休、加班费全攻略

国 | 庆 | 旅 |  游 | 攻 | 略







秋高气爽

最适合出去走走

赶紧背上你的行囊

与自然来个亲密接触吧

如何利用国庆假期快乐玩耍呢

如何利用加班的机会一夜暴富呢

国庆节放假、调休、加班费全攻略

总有一个适合你~



01


国庆节假期有哪些?


     2018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何调休与计算加班费?

1、用人单位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在10月4日、5日、6日、7日,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

4、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




02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


律师提醒


     企业如果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旧额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如果存在延时加班,也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但若是双休日加班,则无需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企业如果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您准备的国庆假期的请假攻略,您可以根据您的喜好制定适合自己的请假计划。或者准备一夜暴富的小伙伴么,准备好加班了吗?


END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应当如何维权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应当如何维权 


最近通过电话或者来访,不少劳动者都反映遭遇欠薪,但是又不知道如何选择维权途径要回自己的工资。因此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欠薪后的几种维权途径,给大家一个参考。



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仅涉及欠薪问题且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者,建议采用该方式。劳动者仅需携带相应证据、身份证,去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监察部门填写投诉表,然后等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消息即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加付的赔偿金,必须要走劳动监察的维权途径哦。




2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仅涉及欠薪问题,且持有单位盖章的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起诉的方式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过支付令给了单位一个提出书面异议的机会,一旦提出,一般就会转入诉讼程序。因此要在单位认可的情况下进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如果单位出具了工资欠条,但依然不想支付的话,可以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




3

走仲裁前置程序


如果劳动者除了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外还有其他诉求,或者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或者拖欠工资数额的话,就需要先走仲裁前置程序,去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单位拖欠工资,且劳动者因此原因离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解除,但是从证据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劳动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自己离职的原因以及时间,并且送达单位。




4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单位欠薪通常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建议劳动者尽早维权,避免最终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另外现实中的案件也是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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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竞业限制”经典案例之经营范围重合并非认定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劳资关系︱“竞业限制”经典案例

经营范围重合并非认定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随着互联网科技迅速发展,一批新兴产业公司不断扩容,使得高级管理、高级技术等涉密人员频繁更换就职公司,这期间可能会产生涉及商业秘密、同业经营等竞业限制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单位通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重要职位。曾因竞业限制纠纷导致徐某向腾讯公司支付1940万元,不仅使其自身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需引起足够重视。




社会背景


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69条,“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截至2019年10月23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竞业限制纠纷”共搜索到12652件案例,其中北京市1721件、上海市1279件、广东全省1904件。北京市近三年发生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总数为896件,其中2016年211件、2017年302件、2018年383件,2017年数量同比上升43%,2018年数量同比上升27%,而2018年较2016年数量上升为82%。可见,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另外,北京市近三年896件“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较多,占三年全部竞业限制案件的59%,中级法院受理数量略少为38%,高级人民法院相对较少为3%。相应的说明大部分竞业限制案件在基层法院便得以解决。另外,检索出有关“经营范围”案件178件,而“经营范围重合”案件13件,显然部分企业和劳动者虽然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就经营范围重合能否足以证明竞争关系需根据真实判例进一步分析。




相关案例


2016年12月20日,原告赵某于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称原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2017年9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为在线儿童英语教育,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10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每月3万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为股权转让款总额(150万元)的25%即37.5万元。然而,原公司未按月支付补偿金,并提出赵某离职后注册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同业经营。至此,易判断为原公司违约,应向赵某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

但事实上,赵某所注册的新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外宣传主营业务内容包含“幼儿启蒙资源、英语启蒙教程”,招聘信息显示招聘的岗位要求包含有“少儿启蒙课程内容的输出”“熟悉微信公众号内容的整理及输出”“完成少儿启蒙课程的设计开发工作”,任职要求包含有“英文流利,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验者优先,了解整体教育形式,对在线教育有自己深刻的理解”、“对互联网在线教育行业感兴趣,并对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协助完成公众号内课程排版及宣传文案撰写工作”。

显然,从新公司主营业务、招聘启事、任职要求等证据中综合反映出其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少儿英语在线教育的内容,与原公司构成竞争关系。因此,赵某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原公司可不予按月支付补偿金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解答


劳动者注册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公司有重合但未实际经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公司在选择经营范围时较2004年的规定更加灵活,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也就是说,企业为了方便经营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可能宽于其实际经营范围。那么,即便新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重合但未实际经营,还需要在实际经营的范围内予以判定而不能简单的认为经营范围有重合就一定存在竞争关系。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两公司在主营业务、招聘信息等多个证据中综合表现为竞争关系,即以实际经营为判断依据,在实务操作中值得注意。这一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的第四个案例中也被提到,即经营范围重合并非认定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附原文链接: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其中第四个案例:金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同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主张金某离职后入职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A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经营范围的重合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故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除双方经营范围外,还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横向和纵向竞争、直接与间接竞争等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文字 / 李丽辉律师

文中贴纸 / 网络

配图 /网络

排版 / 网络



李丽辉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劳资关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从事五年法律援助工作。

电邮:lilihuilawyer@163.com


通过致诚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治论坛在京召开


乡村振兴法制论坛


2019年11月2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治论坛在北京青蓝大厦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到会致辞,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阎建国主持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国祥、北京市大兴区人大代表、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凤成、北京市平谷区人大代表、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学军、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北京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及其他专家学者共2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领导致辞


王俊峰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致辞时强调,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是定位于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不但要关心农村、农业、农民的切实利益,还要结合互联网和国际发展形势做战略研究,王俊峰会长鼓励每一位委员都要有所担当,为中国的乡村振兴作出贡献。他还建议尝试在一两个县或者乡建立试验点,为法治乡村建设总结好的经验。


阎建国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对王俊峰会长的支持和建议表示感谢。阎建国主任认为中国律师应当为乡村振兴及国家法治现代化做贡献,将主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赠送王俊峰会长,并提议将本次论坛的成果编辑成册。



律师风采


时福茂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时福茂律师:全国律协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服务乡村法治建设中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在参与立法、推动地方委员会工作、服务村居法律顾问、培育县域律师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杨志华律师

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华律师:农村缺乏法律人才,建议推动一村一法律顾问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周连勇律师

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博世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律师,由尚玉龙律师代为发言,认为法律服务是乡村振兴的福利,并对如何服务乡村振兴提出建议。


屈春雷律师

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屈春雷律师:律师在乡村振兴中要走专业之路,但是农村法法律需求及其繁杂,更需要贴近农民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杨文律师

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律师:农村是一个广阔的舞台,农村的法律需求非常迫切,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中律师将大有作为。


张凤成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大代表、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凤成律师:亟待加强村庄规划实现村容整洁,促进生态宜居。《城乡规划法》落实不到位,政府缺乏有效管理,农村缺乏规划造成不规范的现状。当前紧急任务是编制乡村规划,村庄规划势在必行。


付学军律师

平谷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学会平谷分会副会长、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付学军律师:律师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中大有作为,律师为农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种责任,农村建设为律师提供了广阔舞台,并提出财政专项基金应当对农村法律服务倾斜的建议。


宫志强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专业事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宫志强律师就公共租赁住房及土地入股存在的问题解决,提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刘颖慧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专业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颖慧律师: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规范村规民约实用性建议,并就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论证。


成秉莹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专业事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成秉莹律师从农村产权交易的角度分析了乡村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让与会人员眼前一亮。


房百慧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专业事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百慧律师从律师在农村拆迁项目的不同阶段如何提供服务的角度分享了个人经验。



李心研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律师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专家风采


李国祥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产品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国祥教授对乡村振兴的德治、法治、自治的三治如何平衡、法治如何定位做了精要分析。


杨东霞教授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霞简要介绍了农村法治调研报告,并根据调研结果就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如何管理和服务提出独到见解。


崔林林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崔林林教授:乡村治理的法律主要是程序要求,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是一种很好的形式,需要正确处理法律法规与人情伦理之间的关系。



圆满结束


在论坛上,大家分别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就乡村法治建设提出了积极建议,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通过不同形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为打赢扶贫攻坚战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