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比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典草案有诸多变化。其中,在监护领域最为主要的变化就是将成年监护的对象由精神病人扩大至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条款最终可以保留在民法典之中,那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会取得民法典上的依据,这对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指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老年人的利益。长久以来,老年人监护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直至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该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也就是说,跟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自己事先选定个人或者组织,与他们订立协议,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由事先选定的人或组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这种监护人的设置是根据老年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又称为监护。
对于那些为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而言,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设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人(包含痴呆症)。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症的老年人才能够根据法律规定,为其设定监护人。但是实践中,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认识能力、辨认能力会逐渐降低,以致其行为能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及时老年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也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疑大大限制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维护。草案的规定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老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大大扩大了监护对象的范围。
如果该规定得以在最终颁布的《民法典》中得以保留,我国将会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以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存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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