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造成损失为由扣除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造成损失为由扣除工资?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2月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以打卡形式发放)。2012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2014年2月8日,张某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2014年2月25日正式离职。2014年3月25日,单位做出罚款决定,以张某工作中存在瑕疵,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克扣其工资1000元。后经过某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当场现金支付张某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800元整;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5日终止。

法律评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单位想要以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合法扣除劳动者工资,首先需要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其次还要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是在本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要求,其中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依法制定,还要公示给劳动者;最后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所得,不应该随意被克扣,希望广大工友可以通过我们的微信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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