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最少需要给多少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会因劳动能力、工作岗位及企业情况和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工资水平可能会高一些;相反,在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单位工作或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可能就低一点。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经营较好的单位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目前我国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还是处于强势一方,有些用人单位追求企业利润,他们会给劳动者很低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最低限度。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转换,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最低工资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保障制度,各地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确定。因为各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不同地方的最低工资水平也有所不同,而且一般每年会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已不正当的理由逃避责任。有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用人单位认为这是劳动者自愿的,单位据此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实这是错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就算是劳动者自愿,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为劳动者从心底不可能真的愿意,这也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为处于弱势谈判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一种保护。
第三,必须注意的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已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这里需要注意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如果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不管劳动者是否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的任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加大劳动强度等变相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
3.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判断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法律对这些情况作了明确说明: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认为是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在这些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最低工资仅指正常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工资中包含上述几项,在扣除这几项之后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对收入较低的劳动者群体的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责任。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分析自己是否应当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明白相关的救济途径,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应先看自己是不是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也就是说劳动者首先得确定自己是不是应该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如果劳动者未能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样做并不违法。相反,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算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只要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劳动者要查看自己工资总额中是否包括以下待遇:(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虽然有时劳动者拿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但如果扣除上述待遇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这样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索要差额部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相同,而且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例如北京一般在每年7月1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询问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然后再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资标准,那么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专业咨询 · 法律援助 · 论坛互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