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一房二卖中买受人权益保护

通过致诚律师

浅论一房二卖中买受人权益保护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常见的一房二卖是指,在销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开发商或者出卖人就同一套待售房屋分别与两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能向一个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而引发纠纷。

二、买受人的保护顺位问题

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例如,甲将同一商品房先后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乙和丙,后纠纷诉至法院,要确定乙、丙对于争议房屋的归属,首先审查乙与丙是否取得所有权变更登记,若乙已经依据买卖合同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可判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均未办理登记,则依据合法占有房屋的先后判令归属,若均未占有房屋,则依据二者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确定权利。

三、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1、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一房二卖销售纠纷中,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第一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第二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中,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第一买受人的合同无效请求权

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又收取佣金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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