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被辞退 只补两月工资经济补偿
王姓夫妻于2005年8月到丰台区某学校的校办食堂做厨师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多年,这十多年是夫妻二人最好的年华,十年前两人刚结婚就到了实验学校工作,开始住在学校的宿舍里,春节都很少回家,早已把学校当成了自己的家。
2015年9月23日,学校突然开会通知学校于2015年9月30日取消校办食堂,不论工作年限,每人只给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夫妻二人听到这个消息一时无法接受,自己在学校食堂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多年,到最后却是这个结果。
找领导讨说法 却被无情的赶出学校宿舍
夫妻二人,找到学校领导讨个说法,学校领导却答复说就这个补偿方式,而且要想拿钱就得自己写离职申请,否则不仅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拿不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学校也不会发放。
夫妻二人对学校刁蛮无理的态度无法接受,和学校领导理论并发生争吵,学校领导找来保安将夫妻二人的行李被褥从学校宿舍内扔出,并将夫妻俩赶出了学校宿舍。
仲裁阶段 公司律师否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夫妻二人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为其准备仲裁申请书,并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社会保险补偿及拖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为了证实学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交了学校下发的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9月30日解散校办食堂,所有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但该通知是复印件,学校律师不认可真实性,也否认学校曾下发过相应的通知,否认开过相应的会议,辩称学校有意向取消校办食堂,并就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标准与职工在协商,但是并没有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则指出虽然劳动者一方提交的是通知复印件,但是结合学校律师当庭陈述情况,可以还原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学校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2015年12月17日,仲裁委以劳动者未就学校违法将其辞退提供足够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其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只支持了社会保险赔偿和被拖欠的工资。
一审阶段 法院认定学校不当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
夫妻二人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证实学校确实曾下发解散校办食堂,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会议通知,律师向法官提交该通知会议的录像视频,视频显示学校领导在职工会议上宣布了解散校办食堂的决定,以及职工的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面对该录像视频,学校律师仍然予以否认,否认学校下发过类似通知。律师则提出学校律师也认可学校也准备解散校办食堂,根据劳动者提交的安置通知并结合会议的录像视频,足以认定公司因解散校办食堂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事实。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夫妻二人的调解方案,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律师建议如果调解,学校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赔偿,也可以接受。但学校仍然坚持只愿意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2016年1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学校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妥,鉴于原告同意主张经济补偿,故学校应支付夫妻二人十个月的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 认定解除合同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审判决作出后,学校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学校仅是与夫妻俩在协商处理劳动合同问题,协商处理不违反法律,不存在任何不妥,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律师则提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由学校单方解除,双方协商的是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标准。
2016年2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夫妻二人提交的《职工安置决定》、宣布《职工安置决定》的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学校于2015年9月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学校关于仅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并非当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学校的上诉。
案件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每个阶段的裁判者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均不相同。律师在受理案件之初,通过分析案件,律师也倾向认为学校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审法院最终查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律师不断提交证据,拆穿学校谎言的过程,学校的谎言被拆穿,案件最终才得以胜诉。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