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及处理

通过致诚律师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及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故对劳动者因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仅仅具有一般过失,则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的发生应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风险。

2、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并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

3、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其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参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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