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海外务工,意外死亡

通过致诚律师

回答给海外务工,意外死亡

感谢您的信任,具体答复如下:
1、如果因工死亡:
协商不成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起诉。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如果非因工死亡:
目前对于非因工死亡,得到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根据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给丧葬补助金,该数额为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并按照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供养直系亲属人,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可以拨打010-6381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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