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单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扩大受案范围来说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今天小编给您讲一讲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可见,新《行政诉讼法》将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同时,对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权、姓名权、劳动保障等权利),扩大了“民告官”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因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对多种不同种类的行政争议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但是“扩大范围”并不等于当事人可以将任何行政行为、行政争议都诉至法院,还是应当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进行起诉。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