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需谨慎签署企业的“不平等条约”

通过致诚律师

员工需谨慎签署企业的“不平等条约”

最近,小编几乎每天都能听到这样的情形:员工因在企业的含有“个人原因辞职”(实际上是公司辞退),“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等“不平等条约”中签了字,于是在争取自己应得利益时失去了主动权。

情景一:李某已经在某公司工作5年。某次工作中,李某因与新来的领导发生争执,引起领导的不满。第2天,公司人事打印了一份离职单,并且要求李某在离职原因出处填写“个人原因”,李某不同意。人事说如果不签字就发工资,也不会开具离职证明。李某无奈签字,于是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裁决中便因签署该离职协议而未得到支持。

情景二:杨某因怀孕产子,公司与杨某在其哺乳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加班工资问题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的答辩意见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时,与杨某所签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条款,即杨某承诺不再因原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仲裁及两审法院都认为,双方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时,应属有效。因杨某的诉求与协议约定违背,因此驳回杨某的各项请求。

实际上,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开具离职证明等情况,您完全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向企业的强势条款妥协。

近年来,很多劳动者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明明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偏偏要求他们在离职原因中写明“个人原因”或者“主动辞职”,更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以不结算工资,不开具离职证明、不归还在公司考取的各类证书等,或者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要求劳动者签署各类损害其利益的“不平等条约”,目的是为了逃避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在这里援助律师强烈建议劳动者,在签署任何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如果您不清楚签字后的法律后果,建议您一定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决定。一旦签字,可能会给您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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