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假时间是怎么样的?如何算加班加点?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假时间是怎么样的?如何算加班加点?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那么,正常的上班时间应该是多少?怎么样才算是加班加点?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该怎么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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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关于每天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为平均不超过44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此有修改,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为40小时,缩短了4小时。两者规定不一致,究竟适用哪个规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44小时。按照4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至少每星期可以休息一天半,但是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施行有规律的休息,法律同时又规定,劳动者每星期至少应当休息一天,即不间断地休息24小时。一般企业规定星期天为固定休息日,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但必须保证每星期休息一天。

二、关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时间。所谓计件工作,就是规定一定的劳动量,同时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计算工资的方式。实行计件工作的,有些企业不规定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即可休息。因此,工作量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给劳动者留足休息的时间。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应当按照职工正常情况下8小时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定额,否则,即变相地延长了职工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企业确定的每天劳动定额,正常情况下,应该在8小时内能完成。

三、职工休假时间。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新的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不仅规定了元旦、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为全国的劳动者公共假日,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的节日对相关的劳动者也应当放假,比如妇女在妇女节、青年在青年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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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是指对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工作,叫加点。

涉及加班加点的法律法规,只要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般情况下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被变相迫使不得不加班。

第二,用人单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拒绝加班,单位有权按照劳动纪律进行处罚。根据《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这些特殊情况中,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单位要求加班不必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当然,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在不属于特殊情况下加班,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加班。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第四,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期限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责令想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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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运用

加班的问题对于现代的企业来说是一件常事,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所以劳动者对待这个问题也不必过于紧张。关键的问题是加班的频率和强度是否是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如果超出承受范围,一定要坚定地拒绝。即使被迫辞职也比累坏了身体要好,“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另外就是加班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这一点现在国家的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只要劳动者注意好保存证据,获得报酬还是比较好的做到的。

1.劳动者在接到领导或老板要求加班的指令时,首先要判断一下指是否属于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即加班不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如果是属于特殊情况,那么除非自己身体上确实有不能加班的客观原因,否则还是应该参加加班。

2.劳动者在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该先问清楚本单位的加班工资制度。如果一开始不太清楚,但进来后多次遭遇加班,应该尽早向同事或领导询问清楚。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制度不合理,最好与其他同事一起或通过工会向单位领导反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有理有节地促进单位加班工资制度的改变。

3.如果通过与单位协商的途径仍然确定不了合理的加班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平时的加班中,应该尽可能地保留好加班的证据,做好加班记录,记录下不加班的时间、加班的工作内容,请主管的领导或者同事签字证明。一旦将来准备离开单位了,可以以此作为证据来要求单位支付应付的加班费,同时也可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为能够得到更多的计件工资,甚至一年中也难以得到几天休息。对此,有些劳动者并不太关心,甚至惧怕在这个问题上“计较”会让领导觉得自己工作不积极,或者个人希望多工作而多得报酬。岂知,积劳容易成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些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所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你必须积极争取。即保护了自己的身体,同时也维持了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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