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度解析

通过致诚律师

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度解析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该制度旨在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加快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对该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剖析,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属于一裁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那么如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各项数额均不超过18720元,就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应当怎么做?

终局裁决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就与普通的仲裁裁决无异,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单位就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需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且申请撤销需要有以下法定理由:(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劳动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去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中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如果劳动者被基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撤诉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一裁终局后单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人民法院在收到未载明裁决类型的裁决书后,应当尽到审查的义务,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四、法院撤销终局裁决后,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六款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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