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援助律师刚刚办结了一个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因劝架问题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从而惹上官司乃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一个案件。今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嫌疑人李某和爱人在某饭馆吃饭,邻居张某喝完酒找到在饭馆吃饭的女朋友,因不满女朋友与别的男子一起吃饭而殴打女朋友,鉴于张某是老邻居,李某爱人上去劝架,却遭其谩骂,李某便上前阻止,结果李某和张某拉扯在一起,过程中,李某不慎将张某的下颚碰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时,李某爱人及时打电话报警,李某和张某共同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如实陈述案情。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事后,虽然李某借钱赔偿了张某3.5万元,张某也考虑到自己存在过错,原谅了李某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李某也被取保出来了,但是,案件仍旧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李某系经济困难的农村村民,慕名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批准援助并指派于慧律师为李某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免费援助。于慧律师在认真阅卷及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撰写了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指出:李某涉嫌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况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引发并激化了矛盾,事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家不仅仅是邻居还是远房亲戚,如今,两家已和好如初;李某没有前科劣迹,为人憨厚老实,悔罪态度好。如果检察院对这种劝架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不利于社会上对出手相助、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些正能量的宣传和倡导,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认为,李某实施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律师提醒:正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生活中如果遇到打架斗殴等不公平的事,或者别人需要帮助的情况,要尽己所能伸张正义、出把力、搭把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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