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您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通过致诚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您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过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的经历,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实用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也就是说和银行之间的贷款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的范围。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主要分为借款期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的利息需要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就需要分情况了,如果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个例子,小王借给小李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到期后小李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又过了一年后小李才返还3万元本金,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一年)利息,所以小李无需支付借款期利息,但是由于逾期一年,所以小王可以要求小李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6%),即1800元。

三、利息是否可以随意约定?

我国对于高利贷是不支持的,因此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也有最高限额,工友们只需要记住24%和36%两个数字即可。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要,借款人必须给。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没有超过36%的,出借人要不到,但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也要不回来。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出借人要不到,且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

举个例子,小王借给小李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利息为1万元,到期后如果小李不还钱,小王去法院诉讼时只能主张返还3万元本金、7200元借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但如果小李到期后连本带息4万元还给了小王,年利率为33%,超过24%,但由于小李已经支付了,所以不能要回。如果利息约定为2万元,到期后小李不还钱,小王的主张同上,但如果小李支付了5万元,那么还可以要求小王返还多支付的利息9200元(2万-3万*36%)。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外来务工的工友们来说,被告住所地是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比如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想要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在京起诉就必须提供借款人在京经常居住的证明,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合同履行地就非常关键,不过现在履行方式多种多样,很难确定履行地,所以规定了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的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是出借人,也就是说可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证明自己经常在北京居住就容易了很多,如暂住证、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

综上所述,“欠债还钱”看似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其实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工友们,借钱需谨慎,小心朋友变仇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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