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3·15,大家都会追看央视的晚会,看看今年记者又卧底了哪些企业,又有哪些商家被曝了光,总感觉这是能让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在你身边,时刻都在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只是人们大多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平时很少用到而已。
《消法》规定只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都会受到保护。那么在平常生活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请《消法》来帮忙呢?
1.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货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张小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件大衣,收到货物后,上身试穿发现效果十分不理想,张小姐与卖家联系,要求退货,卖家欣然同意,但是退货邮费需要有张小姐来负担。
2.在展销会、租赁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追责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在展销会、租赁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李先生在某某电器展销会购买了一台电高压锅,回家使用后没两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李先生无法联系卖家,遂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了赔偿要求。
3.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发生纠纷后,该平台有提供销售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时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到电脑后使用不足一周,便出现了问题导致电脑无法使用,时先生联系卖家要求赔偿,但是未能得到卖家的同意,时先生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卖家具体信息,但是网络平台无法提供,时先生遂向网络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赔偿要求。
4.受到欺诈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最低500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某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5.一旦发生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呢?《消法》对此也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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