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通过致诚律师

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次接待毫无头绪


      齐某,河南南乐县人,一个已经在北京干了10多年的木工。2017年7月7日,齐某在工作中左眼受伤,通过介绍,来到援助中心。第一次见面,律师向他了解案情,他清楚的知道找自己来的人叫做赵明见,还有一个叫做马红营,上面还有一个人不知道叫什么,但是这个人好像是有一家公司。鉴于此,如果真的有这个公司存在,那么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走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律师通过在住建委的网站上以及到住建委的工作地点等方式,试图通过工程名称确定涉案齐所说的大包工头的公司,谁料,根本没有任何关于该工程的登记信息。


二次接待稍有转机

      齐某第二次来到援助中心,拿来了一份在顺义仲裁的裁决书,原来,他在来到中心之前,已经在顺义法院要求确认与中北华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公司否认其与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承认齐受伤所在的工程是由其公司承包的。与此同时齐也拿出了一份由包工头签字的事故处理纪要,该纪要亦显示齐在中北公司的食堂改造项目中受伤,但并没有公司盖章。除此之外,齐某并不能再更多的提供他所说的另外一个公司的信息,律师经过多方查找,也毫无头绪。因此,律师告知齐某该工程很可能存在违法分包,其可以通过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权利。如果真的存在齐所述的大包工头的公司,到时候中北华宇公司也可能会因为推卸责任而供出该公司,到时再向那个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尝不可。

 



意料之中的违法分包

      因为根本不知道两个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将其二人与中北华宇一起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在庭上,被告从未提起齐所提及的另一家公司,同时第二被告赵明见一直不出庭应诉,导致其他两个被告将责任都往赵明见身上推,第一被告马红营表示,他已经把木工班组承包给了赵明见,对于他所招用的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另外一个被告中北华宇则表示其已经将工程发包给了马红营,双方约定了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按照该约定处理。到庭二被告都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中也有过错,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援助律师发表意见:1、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由承包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马某,被告马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赵某,对齐某在从事被告赵某安排的工作过程受伤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已提供足够安全的劳务环境及相应安全规范劳务培训,亦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齐某在受伤时所提供的劳务是用气钉枪钉轻钢龙骨,在进行这种操作时,应该由工地提供防护眼镜,以防止危险发生。尚未给齐某配置安全护具或告知其安全护具的取用事宜,齐某对其自身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针对被告律师在抗辩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抗辩,如已经主张残疾赔偿金,不该再重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援助律师当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齐各项补偿共计45万余元。


律师有话说


      这是律师这两年内代理的第二件在工作中因使用气钉枪,导致眼睛受伤的案件。案件进程都比较缓慢,从案件发生到拿到补偿,基本需要两年的时间。

      在此,律师为相关行业的广大工作者提出以下建议:1、工作中要学会保护自己,要求老板提供防护措施,从根本上避免危险的发生。2、万一受伤不要惊慌,稳住包工头让其出医疗费,先治病,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包工头的身份信息、上游的发包公司的信息),为今后的诉讼做好准备。

      最后,伤情稳定后,与包工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包工头和发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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