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通过致诚律师

第三讲: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六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四讲: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于女职工予以特别保护,尤其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由于她们在这一时期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给予特别关注。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部分案例告诉我们,一旦女性怀孕,就可能被单位视为包袱,成了公司的“二等公民”,成为被歧视的对象。因此我们通过两期的内容分别向大家介绍能否给“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三期女职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鼓励其依法维权。当然在保证女职工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做到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重利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三期女职工权益应重点保护,不得随意调岗降薪。

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无正当理由将怀孕女职工从原有工作岗位调整到其它岗位,且在调整岗位的同时大幅降薪。女职工拒绝后,单位就以女职工不服从调整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达到辞退女职工的目的。单位这种行为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属于“擅自调岗降薪”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情形。

那么是否三期期间就不能调整工作岗位呢?答案是否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孕期调岗的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种从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角度出发的调岗,需要有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并且征得女职工同意,安排职级、待遇相当的职位。同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调岗的同时不能伴随降薪。







(二)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限度的,用人单位利益也应予以保护。

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怀孕而取得“尚方宝剑”,比如不按规定请假,随意旷工,很多用人单位不知道如何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管理。实际上,“三期”女职工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下一讲我们会为大家重点讲解,“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话也是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故“三期”女职工并非不受法律约束,只能是依法维权。

劳动纠纷中普遍存在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所引发的争议。此类争议既涉及用人单位的享有用工自主权,也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就业权,对此类争议的处理,既需维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又要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如何兼顾和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对女职工既要给予特殊保护,同时也不能过度维权,这样企业职工才能实现双赢,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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