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争

通过致诚律师

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争

2006年6月,冯某和妻子包某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没有文化,也不懂技术,夫妻俩经人介绍入职了一家受环卫中心委托运营公共厕所的公司,从事厕所保洁的工作。由于不懂法律,到公司后他们从没想过签订劳动合同和上社会保险的问题。

2008年6月,两人工作的厕所由一家新公司接手运营,新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每位劳动者和公司签订一份厕所保洁对外承包劳务协议,写明劳动者自愿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公司运营厕所的保洁任务并保管设备设施。冯某看了协议后很疑惑,自己和妻子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怎么能说没有劳动关系呢?冯某当即提出异议,但是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不签,就不能继续工作。为了生计考虑,冯某无奈签订了这份承包协议。

2012年8月底,冯某夫妻俩“承包”的厕所被拆除了,公司把他们从员工宿舍赶了出去。走投无路的冯某二人决定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先去致诚公益咨询。于是夫妻俩马不停蹄地来到致诚公益,值班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他们,如果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但由于他们签订了承包协议,所以不一定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冯某二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9672元。2013年12月3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二人的仲裁请求。二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12月13日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工作证、安全生产责任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被告虽然认可原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但以签订了承包协议为由不承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并且称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厕所系前一公司管理,与本公司无关。援助律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一一做出了反驳。首先,在工作期间,被告给原告办理了工作证,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还安排专人对原告所负责的厕所进行检查,可以说所谓的承包协议只不过是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专门设计的,无法掩盖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原告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内容的工作,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新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的法律责任。最后,由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公司主动提出调解。由于本案已经拖了近两年时间,所以律师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夫妻俩同意了单位的调解方案,共拿到14000元的补助款,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

律师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同样成立。本案中虽然冯某夫妻二人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他们签订的承包协议增加了诉讼风险。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轻易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件上签字,如果不得不签字,最好保存被胁迫签字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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