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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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

 

案情简述:

       老孟于20023月开始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他工作的单位是赫赫有名的出租汽车公司。2013216,老孟下车时不慎跌倒,将腿摔伤,疼痛难忍,就到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并向出租公司的主管领导请了病假,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有同事捎给公司的领导,老孟提出要求扣减每个月的承包金,然而公司领导提出苛刻的条件,即只能是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才能核减承包金,要求老孟继续缴纳承包金,2013517,老孟腿上治愈,并将所有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都交与了老孟的队长。201310月,老孟从出租公司离职,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返还治病期间三个月的承包金,出租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老孟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自己申请仲裁结果败诉

       老孟和出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白纸黑字的写的很清楚,自己在病假期间的承包金是可以减免的,自己打这个官司肯定能够胜诉。于是,老孟没有找律师,自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出租公司返还自己的承包金9300元。

        两个月后,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老孟与出租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出租公司的律师答辩说,不同意返还承包金,理由是老孟未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核减手续,而且在其陈述的期间内,出租车也没有一直交回。老孟听公司的律师这么说,感觉很气愤,自己明明已经将相应的手续提交给了队长,可公司的律师却矢口否认,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2015325,仲裁委做出裁决,认为承包金属于出租车营运的承包款,是否退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老孟主张退还承包金,但未提交双方约定退还的证据,因此对于老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老孟本以为肯定能胜诉的案子,结果却拿到了一纸败诉的裁决书。

律师一审介入结果胜诉

律师介入后,首先为老孟准备起诉状,并将诉讼请求由9300元提高至13000元,并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完案后,开始收集相应的证据,律师询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老孟已经将病假材料交给了公司的相关人员,老孟的答复是没有证据。律师要求老孟和出租公司的队长打电话,通过电话录音收集证据。并指导老孟电话录音时说话的内容和谈话方式,在电话中,队长承认曾收到过老孟的病假证明和诊断证明,但是由于公司内部申报承包金程序问题,最后由于时间过长,病假条丢失了,所以没能为老孟核减承包金。

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租公司的律师仍然否认收取过老孟的病假证明,不同意核减其承包金。律师则当庭提交录音光盘和手机通话记录,以证实老孟将申请核减承包金的病假材料已经提交给公司的队长。法院当庭何时通话录音的时间和电话录音形成的时间一致,并当庭拨打手机确认通话人为出租公司的队长。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出要求出租公司的队长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明确向出租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要求其告知公司的队长在下次开庭时出庭接受法院询问,拒不到庭则承担不利后果。

在第二次开庭时,出租公司的队长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在法官的询问中,出租公司的队长认可收到了老孟的病假证明,但是指出,老孟所开的病假证明期限并非三个月,仅有十五天,并且其提交的并非是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于不符合公司的核减承包金的要求,所以没有为其核减承包金。出租公司的律师则提出,如果法院判决核减承包金也只能核减15天的承包金,而非老孟主张的三个月。援助律师则指出,出租公司认可,老孟已经将病假证明提交公司,又主张老孟近提交了15天的证明,出租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全部老孟本人的病假证明,不能提交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支持老孟三个月的主张。

2015519,经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公司车队队长认可老孟曽将相关请假材料交与自己,但因工作失误,公司未能批准老孟的承包金,出租公司虽主张老孟仅提交14天的病假证明,并且现在相关请假材料已无法找到,因此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出租公司返还老孟承包金13000元。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案件从仲裁时当事人自己独自申请结果败诉,到一审时律师介入案件全部胜诉。二者结果天壤之别,律师巧妙的调查取证,取证后录音证据当庭提交策略,然后要求对方队长出庭接受法官询问,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成功将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证明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转变为要求公司证明劳动者仅提交了15天病假证明的原始材料,最终由于公司的举证不能,法院全部支持了老孟的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充分的体现了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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