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试用期 后果当然很严重

通过致诚律师

违法约定试用期 后果当然很严重

基本案情:

魏广富2013年10月与北京今日西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称今日西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北京市凉水河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凉水河公司)在尼日利亚的工地工作,今日西方公司与魏广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魏广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10000元。抵达项目后,凉水河公司又与魏广富签订协议约定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同时魏广富与今日西方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凉水河公司与魏广富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魏广富认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法,特申请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魏广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标准为魏广富两个月的工资2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三方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今日西方公司)与魏广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而用工单位(凉水河公司)与魏广富签订岗位协议书又延长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该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魏广富的合同期限为两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用工单位将试用期延长两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这一行为作出坚决反击,在劳务派遣中,如果用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帮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公司知道胆敢违法约定试用期,后果一定很严重!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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