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单位制度被开除是否无需支付补偿?

通过致诚律师

违反单位制度被开除是否无需支付补偿?

张某从2009328日到北京市某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是一名护理员,平时工作就是照顾老年人的饮食起居、打扫房间。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由于自己家庭条件比较贫困,所以生活中很节俭,工作中遇到老人丢弃的衣物、生活用品都舍不得扔,放在自己宿舍。2014123日,由于没有打扫干净老人的房间,堆放了杂物,被法定代表人开除。

申请法律援助的是张某的儿子,自己母亲的案子马上就要开庭了,希望我们能帮他。这样的事律师已见过多次,仍像平时一样正常接待,但是通过深入了解,渐渐发现了问题的端倪。据张某儿子陈述,她是一个农村妇女,有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倍加珍惜。而现在被领导开除,这对于一向老实巴交的张某来说觉得是莫大的耻辱,自己主动不干的还行,但被别人说是开除的,怎么都接受不了,觉得丢人。为这事已经几天睡不着觉,精神恍惚,有些轻微抑郁征兆,儿子看到母亲的状态,对单位的行为很是气愤,几次找单位领导理论,均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决定替母亲讨个说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而申请援助时距离开庭不到一周时间。

律师经过查看他的相关材料,看到申请书上只提出了两项请求:1、支付2012725日至201412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400元;2、任职期间无理由扣除工资1350元。

律师询问张某儿子,他母亲的入职时间?他说不清楚,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725日至2015724日,所以就主张了这段期间的经济赔偿金?针对这项请求,律师发现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因为单位可能在入职时并没与劳动者签合同,而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再签的。于是让他回去询问准确的入职时间?后得知,她的入职时间是2009328日,也就是这一细节,起了决定性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赔偿金以工作年限作为赔偿标准,工作年限越长,经济赔偿金的数额越高,显然,张某主张的数额比应得的数额少了很多,这对于她来说是笔不小的损失,因此,援助律师决定变更仲裁请求,增加赔偿数额。

审理主要围绕以下焦点进行:

焦点一: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劳动者明知?

单位的代理人认为规章制度已贴在了养老中心的墙上,只要路过就能看到,张某作为老员工,不需再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援助律师认为:虽然单位提供了规章制度的照片,但是不能证明贴在了哪里;其次,单位的告知义务应当以书面形式,而不是张贴的形式。

焦点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援助律师认为,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即哪些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是只要违反制度就可以解除,而是必须严重违反才可以。而本案中,单位所谓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况且张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所以,这种解除是违法的,没有依据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进入庭审的调解环节,起初单位一分钱都不同意支付。但是,援助律师耐心地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一番事实与证据的举证问题,他也逐渐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同意支付六千元的补偿。经过四轮的讨价还价,最后,单位同意支付一万六千元,整个调解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如果没有援助律师及时变更仲裁请求,提高了调解的基础,可能单位不会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案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关于作者

致诚律师 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