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了,企业“跑路”了,怎么办?

通过致诚律师

胜诉了,企业“跑路”了,怎么办?

许多农民工朋友在打完官司后,往往得到了胜诉的判决。但是,面对这样一份胜诉的判决,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却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更有甚者,被执行的企业连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了。遇到这种情况,农民工朋友如何处理,是自认倒霉,还是跟企业死磕?要求拍卖、变卖财产?或者上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工朋友在遇到“企业跑路”,老板以此逃避责任的情况,可以另案起诉企业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老板),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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