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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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须知

新年伊始,许多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或者入职新的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面临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现就入职时的有关情况做以下介绍,希望有所帮助。

1、劳动者入职新单位,首先要对单位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对于即将从事的岗位有初步性的认识;与此之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了解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自新员工入职起,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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