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被其他文件替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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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被其他文件替代吗?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821入职某防水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担任经理助理,其正常工作至201361,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带薪年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公司克扣工资,张某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82120136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3000×9=27000);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辞退违约金6000元。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补偿25000元。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其他文件中记载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为据,证明已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拒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

张某自2013821日起进入该防水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某于2013821入职,直至其于201461离职,防水公司始终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应依法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防水公司主张张某签订了《诚信承诺书》虽显示有“……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已明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并同意自觉遵守。……本人对劳动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同意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内容,但公司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公司称劳动合同丢失的说法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防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防水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不能仅依据《诚信承诺书》内容就认定双方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也不排除存在签订了《诚信承诺书》,但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防水公司不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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