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相悖,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通过致诚律师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相悖,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布某某于2011年2月26日入职北京市某某服务总公司丰台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6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限为1年,至2014年2月26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布某某仍在分公司工作,分公司未与布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分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律师建议下,布某某于2014年12月25向公司邮递辞职信,并工作至2015年1月15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分公司系北京市某某服务总公司(简称总公司)的分公司。

劳动关系解除后,布某某以2014年2月2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分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为由,就该争议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两公司支付1、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70元;2、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928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130元。

庭审中,布某某提供了双方当方事人于2013年2月26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对其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进行佐证。该份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2月26日。分公司对于布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同时分公司也提供了近乎一样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只不过在关键的时间点上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在分公司提供的续订书上显示的续订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主张布某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所以不同意布某某的申请请求。分公司提交了由其保管的布某某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对其主张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佐证。该份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限与分公司主张一致。布某某对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续订书合同落款乙方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除其保管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外,分公司未就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张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究竟为多长,也就是以哪一方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作为认定合同期限的有效证据。

案件至此,理所应当进入笔迹鉴定程序,但援助律师此时却不这么认为,认为应对布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确认,无需对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落款乙方签字是否为布某某所签进行司法鉴定,直接以布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为准。

理由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审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并确保交付给劳动者保管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内容一致。分公司认可布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仲裁委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布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的内容与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收内容相悖,分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及其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张均不予采信,对布某某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张予以确认,裁决分、总公司连带支付布某某各项补偿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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