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通过致诚律师

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简介:米某于19944月入职北京某饲料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月工资3000元左右。双方于2007123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米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01月,公司开始为米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公司从未安排米某休过年休假。20145月,由于身体不适,单位同意给米某放5个月的病假。20148月,米某身体恢复,决定回去上班,没想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口头将其辞退。20年的辛苦工作却换来了单位的无故辞退,米某对此难以接受,因此其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案件结果:经过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当天解除;二、公司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米某四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补偿等)。

案件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只要劳动者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单位提出的,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举证,如果无法举证,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在本案中,米某掌握的证明单位提出解除的证据仅有一个录音资料,而且该录音效果很差,证明效力较低,庭审中单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另外单位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主张在劳动者所述被辞退后的几个月,单位还在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因此单位坚持认为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并提出了3万元的调解方案,还让米某继续回去上班。考虑到劳动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律师认为接受调解方案对劳动者较为有利,然而米某坚持不再回去上班,因此律师多次与仲裁员沟通,最终单位同意增加至四万元,并且双方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中的劳动者辛苦工作了20年,可是却没有保留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被辞退时也没能掌握有效的证据,仅仅依靠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电话录音,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工友,在单位工作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相关工作的证据,在遭遇到口头辞退时,可以马上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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