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归档 2021年1月28日

通过致诚律师

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出院后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出院后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经过医护人员的不懈努力,依靠自己的坚持与不放弃,许多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终于高高兴兴地出院了。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医生开出了休假证明。

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工资单位应该怎么支付呢?答案是企业应按医疗期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







01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保护的期间。

02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03

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04

医疗期是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05

医疗期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在此特别提示一下:如是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那么其享有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01


案情简介


   有名女工在宾馆工作,2013年8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期限二年。2015年6月15日起,其一直因病休息。2015年7月31日,宾馆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自己尚在医疗期内故以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裁决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02

律师分析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国家规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女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需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因宾馆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名职工尚在医疗期内,故宾馆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女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

针对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病休问题,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为此新冠肺炎患者只要有医院开出病休证明,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在此律师提示,医疗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工资及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保障劳动者权利。


THE END



通过致诚律师

疫情期间,单位可以拖欠工资吗?

因延长春节假期或延长复工时间,导致单位无法按正常发放日期发放工资,应如何处理?


确实因疫情导致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工资,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处里。具备支付条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支付不得拖延。



有单位对职工说疫情,因疫情没有办法复工,就样肯定不能给大家按日子发工资了,具体何时发放只能放一边以后再说了。

该说法对吗?

上述企业的说法不全对。确实因为疫情致使许多企业不能复工。在此期间企业财务人员亦不能在岗位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在约定发工资的日子肯定不能正常发放。但这不等于可以一直不发。在此时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我们说,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各地方又出台居家观察等规定,目前因防控疫情不少企业都推迟了复工期,在此种情况下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如果有的企业以此为由在复工后或具备发放工资条件后也不及时发放就不对了,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同时鉴于目前特殊情况,职工也应理解企业,只有双方相互理解才能减少矛盾促进和谐。

通过致诚律师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单位该如何发放工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单位该如何发放工资?


劳动者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内单位不应扣发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在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加班以及加班工资。

01

延时加班

换个说法也就是加点,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每天的工作时间外,继续额外提供的劳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点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02

休息日加班

我国实行每周休息两天制度,一年52周,休息日为104天。双休日上班的就是休息日加班。当然因企业性质不同,有的企业安排职工休息并非都是周六周日,但无论安排周几休息,都属于双休日休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公休假日内工作,首先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03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

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年共计11天。在节日当天加班即为法定休假节日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04

部分公民节假日加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现在咱们回来看看今年的春节工资应该怎样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首先看一下春节假期,通常春节假期是七天,除去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假期外,其余四天均是休息日。

国务院延长的是春节假期,为此延长期间的性质只能是假期,是休息日,不存在是正常工作日问题。

在休息日劳动者是不提供劳动的,为此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

同样既然是休息日,如果劳动者上班了,当然是加班。

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时,才须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通过致诚律师

居家或集中观察期间还有工资吗?

居家或集中观察期间还有工资吗?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2020年2月14日北京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要求的通告》要求: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对此通告应如何理解?

到京后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这期间单位要发工资发吗?有人在北京城里上班可又住在北京地界之外,怎么办?不回来工资又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北京市通告要求居家观察14天是否属于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要搞清楚哪些情形属于企业应当支付工资的情形。


01

隔离措施由谁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隔离措施“与”居家观察“从字面上来看并非同一概念,两者虽有联系有存在较大差别。而通告是以北京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名义发布的,亦不能等同政府决定。

02

哪些情形属于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符合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原则精神,但并不完全一致。

03

居家观察14日工资如何支付?

一、如果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几类人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当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二、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三、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若企业有福利假若等可从福利假期中冲抵,工资按企业规定执行。

四、安排劳动者调休。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有存休可集中补休;若无存休可由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多于五天的方式补回出勤;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五、如果不能安排在家工作、没有年休假可安排休息或没有调休的,且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建议劳动者与企业协商,按照停工停产处理解决。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六、对于在北京城区上班而居住在距离北京很近的河北省管辖的地方,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应零活安排,在家办公、休假、调休等,或与劳动者协商采取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上述问题希望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企业和员工是“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只有双方相互理解,同心协力才能度过难关。



通过致诚律师

2020年清明节法律小提示


2020年清明节法律小提示




清明时节·雨纷纷

明天就是清明节,清明节是中华民族古老的节日,既是一个扫墓祭祖的肃穆节日,也是人们亲近自然、踏青游玩、享受春天乐趣的欢乐节日。虽然目前是疫情期间,但是大家可以在家看看关于清明节一些法律常识,这篇文章很实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明节的法律依据?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清明节放假安排?


答: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清明节恰逢周末,是否补假?


答:清明节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今年适逢星期六,应当在工作日(4月6日星期一)补假。



清明节加班,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用人单位除了在支付正常工作上班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即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职工,最终到手的是4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1天

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300%×小时数



清明节加班,单位能否要求补休?


答: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通过补休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此外,不定时工作制及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于300%的规定。




职工4月5、6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2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200%×小时数




职工4月5、6日加班,能否补休?

答:双休日加班,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及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于200%的规定。




清明节是否有全国哀悼活动?


答: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4月4日10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去外地祭扫,返京是否需要居家观察?


答:清明节即将来临,市民在清明期间出京返回后,仍需要落实居家隔离14天的相关要求。



清明时节·雨纷纷

希望朋友们在节日期间注意安全,减少外出,外岀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万事以自己的健康为重。







通过致诚律师

农民工复工复产调查问卷



农民工复工复产

调查问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月8日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为此,我们针对青年农民工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摸底。您只需要扫描下方二维码就可以进行填卷,问卷涵盖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各方面实际问题:居住情况、交通情况、健康码适用情况以及维权情况等。

此次问卷涉及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恳请您积极配合,认真填写。






通过致诚律师

北京女职工的福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啦!




北京女职工的福利——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提高啦!





一、调整内容

(一)此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具体调整数额如下:

1.产前检查支付费用由1400元提高到3000元。

2.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3.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二、具体内容

(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

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1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71元。

1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320元。

1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1131元。

14.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98元。

15.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510元。

住院计划生育按医院等级执行以下定额支付标准:

16.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695元、二级医院1575元、一级医院1545元。

17.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885元、二级医院1765元、一级医院1735元。

18.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547元、二级医院2347元、一级医院2297元。

19.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628元、二级医院2428元、一级医院2378元。

20.住院输卵管结扎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357元、二级医院2157元、一级医院2107元。

2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三级医院1954元、二级医院1834元、一级医院1804元。

22.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021元、二级医院1901元、一级医院1871元。

2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103元、二级医院1983元、一级医院1953元。

2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三级医院2293元、二级医院2173元、一级医院2143元。

2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医疗费:三级医院3593元、二级医院3393元、一级医院3343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过致诚律师

零容忍、出重拳、治顽疾!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正式实施啦!



零容忍、出重拳、治顽疾!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正式实施啦!








所有的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注意啦,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而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今天,也就是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为了让大家更容易了解条例内容,援助律师们整理了条例的精华部分,一定要认真阅读,每一条都和您的权益息息相关。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一般通过户口本等证件可以证实其身份。





条例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实践中提供户口本证明农业户口性质即可。




THE END



通过致诚律师

乘风破浪的公益小姐姐



乘风破浪的公益小姐姐


你最pick哪一位?





劳动法还是慈善法?

严肃律师还是美丽主播?

帮助农民工、未成年、老年人

或者社会组织?



致诚公益


在这座外表普通的小白楼里,有这么一群小姐姐,每天都在公益的道路上乘风破浪。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看一看这群公益小姐姐



成  员





公益女神


农民工的守护神


出道二十七年


■于 帆  



■石纯毓


出道三年


快手主播


播音女神










办案冠军


全能女神


出道十五年


■霍薇



■邢楚涵


出道十四年


公益律师


气质女神









全国优秀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守护神


出道二十年


■张雪梅



■张洁


出道七年


刑辩女神


跨界学霸









合同审查官


致诚歌神


出道六年


■刘佳



■赵辉


出道十八年


未成年人保护女神


校园普法小姐姐







写作达人


立法专家


出道十五年


■王芳



■王欣


出道八年


温柔的神仙姐姐


乡村幼儿教师的领路人







资深女记者


刑辩大律师


出道十六年


■姚艳姣



■于旭坤


出道九年


未成年人保护专家


北京法制好青年







社会组织矛盾调处研究员


光速审合同


出道三年


■代莹莹



■曹曼林


出道三年

校园保护研究员  


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宣传负责人









社区普法达人


老年人维权负责人


出道十二年


■刘晓颖



■张超


出道三年


英语八级


青少年网络防沉迷研究员







老年人保护研究员


IT女神


出道三年


■张艳



■牛帅帅


出道六年


驻联合国代表


国际儿童交流专家







知心姐姐


148女神


出道十一年


■于慧



■白羽


出道二十年


国际访问学者


中美公益法推广执行人






乘风破浪的小姐姐们

每个都能独当一面

你最pick哪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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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致诚律师

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之一:解除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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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之一

解除权的类型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但是,如果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会减损己方的利益,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基于特定合同的性质,法律授予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解除权,使其可以从合同的约束中“逃脱”,及时止损。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才让大家能放心自愿的进入合同的约束中。但解除权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


约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第二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

既然是约定,那是不是只要双方同意,什么事由都可以?比如,约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者约定只要乙方迟延履行,甲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反对,但是,民法典的两个重要原则对此进行限制:一个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果一方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方会随时战战兢兢担心合同被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而假如一方履行迟延了一天,相对方并无实质性损害却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同样也是不公平的。对于上述情形,解除权人显然都有滥用权利的嫌疑,其约定的解除权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第一种情形是不可抗力,现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才产生。

出现不可抗力能解除合同,出现情势变更也能解除合同,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民法典第533条首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同样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使合同基础发生异常变动,则不可抗力就是情势变更的情形之一。

第二、三、四项均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




3



任意解除权


这里的“任意”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而是指不必有法定事由即可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也是法定解除权,需要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行使,且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里指的是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第948条规定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规定的“不定期合伙合同”和第1022条规定的“不定期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揽合同中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推论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也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对定作人的“宽容”是有其原因的,定作人要求的成果,是根据其特殊要求完成的,对于定作人以外的人通常并无意义,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定作人可以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可以决定是让承揽人继续完成定作物,还是解除合同,以避免定作物的闲置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过,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对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力、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同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客运合同中乘客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因客运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旅客如不能乘车,也不能由第三人代替,赋予旅客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避免构成对旅客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旅客退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否则承运人可不予退票,且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委托合同的成立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一旦信任不再,则合同关系的基础不存,因此法律赋予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权人应按规定赔偿对方损失。与委托合同相类似的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也有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均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在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只有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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