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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于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下滑,公司高管多次强迫王女士签署离职证明和工作交接单,并将王女士移除公司群聊。为维护自身权益,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共计4万余元。庭审过程中,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王女士接受了公司3万元调解款的方案,不想公司却临时要求分两次支付款项。为尽快拿到补偿,王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在仲裁委出具正式调解书前,援助律师强烈要求在调解书中增加“违约金条款”,即“如果公司一方不能按期支付任意一笔补偿金,则两笔补偿金支付时间视为全部到期,且公司需另行支付一万元违约金。”最终公司如约支付了两笔调解款,本案顺利结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要程序,如果劳动者与公司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委应当庭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未如约履行调解书中载明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劳动者在签订调解书时有哪些讲究呢?
是不是各让一步、签字后即可坐等拿钱呢?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太天真了!

让我们回到文首的案例
各位读者是否想过,援助律师为何强烈要求在调解书中增加“违约金条款”呢?实际上,这是为了避免公司滥用调解规则,争取劳动者权利最大化的考虑。
调解本是劳动者为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或经济补偿金,避免繁杂法律程序所做的选择,在与公司协商调解方案时,往往已经做了很大的牺牲和让步。但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少支付补偿金,在调解时一方面不断要求劳动者作出让步,另一方面又表示无法当庭支付,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筹集资金。劳动者一旦签收了该调解书,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公司很有可能不按调解书中约定的时间支付调解款,此时劳动者只能拿着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仲裁委已经出具调解书且双方已经签收,法院也只能根据调解书中约定的金额进行执行。最终,劳动者不仅白白作出让步,还额外增加了申请执行的各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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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农民工法律援助):打工人,签调解书时,这些坑要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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