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 三 八 |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
还有十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一讲:生育津贴,你真的了解吗?
产假津贴作为孕期女职工普遍比较感兴趣的内容,成为了女职工权益小讲堂的第一讲,希望可以真正的帮助到有需要的女职工。另外本文引用的法律规定很多是北京市规定,并不适用于全国。
首先生育津贴应当由谁来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是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
其次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并非按照女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的。
那么对于生育津贴高于或者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对于北京市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来说,是多不退少补的政策。有些单位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之前本人工资标准同步支付工资,这也是可以的,只是如果生育津贴发放数额高于工资标准情况下,要给女职工补足。
最后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当如何维权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而非单位平均工资。
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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