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 三 八 |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
还有九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二讲:
一次了解产假、陪产假及哺乳假
上一讲我们给大家介绍了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相信大家对于产假的时间、配偶的陪产假以及哺乳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点可能也会有一些疑问,本文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在这个特殊时刻给大家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小帮助。
(一)国家层面规定的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什么是难产,北京市的规定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二)北京市增加的产假时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也就是说北京市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28天及以上的产假。
另外北京还规定了一至三个月的增加假期,不过前提是需要经过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
(三)北京规定的陪产假制度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配偶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应当支付工资的。
(四)国家规定的哺乳假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也规定了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另外哺乳假一般为一年。
最后特别提示一下,关于北京市的三十天生育奖励假和十五天的配偶陪产假享受的前提均是按规定生育的,对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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