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通过Chen

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小讲堂




还有两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切实保护女职工权益,本公众号推出为期十天的法律知识小讲堂。希望通过这次普法活动,让女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职工的社会价值,形成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第八讲:平等就业拒绝歧视










虽然现在妇女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单位在招聘时还是可能会因为女职工需要休产假等问题而倾向于招聘男性,同时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前在就业市场相对吃香的“已婚已育”女性,也面临着一定的就业困难,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对于妇女平等就业,避免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该范围已在第六讲中提到,不再赘述)或性别优先;

2.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禁止的限制内容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工作中要注意男女平等

在薪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四、发生就业歧视了怎么办?

1、在招聘阶段,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就业歧视,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情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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